刺史制度
西汉中期,中央统辖的郡国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四月,汉武帝初置刺史。除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七郡外,将全国分为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及朔方、交趾等13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考查郡县长吏。刺史年...
西汉中期,中央统辖的郡国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四月,汉武帝初置刺史。除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七郡外,将全国分为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及朔方、交趾等13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考查郡县长吏。刺史年终回京师奏事。刺史内隶于御史中丞,还受丞相司直监督。其出巡时若不忠于职守,便会受到弹劾和处分。刺史制度的确立,加强了中央对于地方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