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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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民间火器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二月二十六日,大臣国泰上疏指出:各属民壮鸟枪,应令实力操演,以收实用。乾隆帝却谕示停止民壮演习火枪。他认为,各省地方设立民壮,虽说对协助营兵、巡缉守御有利,但民壮由招募乡民而成,训练无素,流动性大:况且火药关系重大,也不便散给人役。另外,若各省训练纯熟火器的人太多,则易潜生弊害,使朝廷不得不防。山东王伦滋扰一案,就是因为他们不善施放...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二月二十六日,大臣国泰上疏指出:各属民壮鸟枪,应令实力操演,以收实用。乾隆帝却谕示停止民壮演习火枪。他认为,各省地方设立民壮,虽说对协助营兵、巡缉守御有利,但民壮由招募乡民而成,训练无素,流动性大:况且火药关系重大,也不便散给人役。另外,若各省训练纯熟火器的人太多,则易潜生弊害,使朝廷不得不防。山东王伦滋扰一案,就是因为他们不善施放枪炮,所以才容易平定。结果,清政府决定,各省州县额设民壮,应尽心训练,操演寻常技艺,与兵丁等同资捍御,以收实效,无需演习鸟枪。同年十一月,总督高晋奏请将武举考试舞刀改用鸟枪,为此乾隆帝又谕示:鸟枪原系制胜武器,因而民间断不宜演习多藏。如武科改用鸟枪,武生必时常练习打靶,民间私卖火药、铅丸俱难禁止,于是高晋所奏不得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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