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初税亩”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了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即不分公田、私田,农夫根据耕种的实际田亩数交纳一定数额的税粮或税金。这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农夫来说私自垦田成为合法也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标志着私田的合法性得到了承认,这是农业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初税亩”在当时还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经济制度...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了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即不分公田、私田,农夫根据耕种的实际田亩数交纳一定数额的税粮或税金。这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农夫来说私自垦田成为合法也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标志着私田的合法性得到了承认,这是农业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初税亩”在当时还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