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考察官员的制度:京察
明代的一种考察制度,初行于洪武初年,主要是针对京官而制定的。按照规定,两京五品以下的官吏六年考察一次,四品以上的京官由皇帝决定去留,五品以下的京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被考察官员的处分分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疲软无为及素行不谨慎者冠带闲住,浮躁和才力不及者酌量调用,贪酷者削为民。...
明代的一种考察制度,初行于洪武初年,主要是针对京官而制定的。按照规定,两京五品以下的官吏六年考察一次,四品以上的京官由皇帝决定去留,五品以下的京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被考察官员的处分分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疲软无为及素行不谨慎者冠带闲住,浮躁和才力不及者酌量调用,贪酷者削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