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刑法案例汇编:《大诰》
明太祖朱元璋撰,最先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此后经过几次续编,洪武三十年(1397年)附在《大明律》后,称为《律诰》。《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几千人,斩首、弃世以下万余人,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遇、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布的,...
明太祖朱元璋撰,最先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此后经过几次续编,洪武三十年(1397年)附在《大明律》后,称为《律诰》。《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几千人,斩首、弃世以下万余人,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遇、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布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