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和议
宋金绍兴和议共有两次。第一次是绍兴八年(1138年)和议。七年,金废伪齐刘豫,左副元帅完颜昌(挞櫴)遣宋使王伦南归,许宋议和。八年,秦桧二次拜相,与金议和。主要条款有:对金纳贡称臣,贡岁币银、绢各25万两(匹);金以原由伪齐管辖的陕西河南归宋,以改道后的黄河为界,金归还宋徽宗棺木及钦宗、高宗生母韦氏与宗室等。九年,完颜宗弼(兀术)发动政变,杀完颜昌。十年,出兵夺取陕西、河南,和议遂废,其第三项内容除原居东京的宗室得以南归外,其余均未执行。第二次是绍兴十一年(1141年)和议。宗弼因战事失利,渐有和意。高宗、秦桧决定放弃淮河以北土地,宋金乃再定和议,主要条款有:宋金间以西起大散关(今陕西宝鸡),东沿淮河为界,中间的唐邓商秦四州及和尚原、方山原等地归金;宋向金称臣,并且要世世代代系谨守臣节;宋每年向金输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金归还宋徽宗棺木与高宗生母韦氏。次年,金使持誓书到临安,册高宗为宋帝,国界于是年划定。绍兴十二年(1142年)为壬戌年,故又称“壬戌之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