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颁布
建降四年(963年),宋《刑统》制定并颁行全国,这是宋代最基本的法典。宋初的法律是继承唐朝、五代律令的。宋太祖命窦仪主持,苏晓、奚屿、张希让等参与重新详定《刑统》。同年七月完成奏上,太祖诏令刊刻颁行全国。这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朝廷镂板印制、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全称为《重详定刑统》,共502条。律文12篇,分为213门,以门统律。律条的正文之间,附有注文和问答。律文之后,附有敕、令、格、式、赦文等,上取唐开元二年(714年),下至宋建隆三年(962年),近250年间的敕、令、格、式,经过筛选、分类,附于相关律后,文首都加一“准”字,以示已奏经皇帝批准。参与立法的大臣们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撰“起请”32条,列入相关令敕之后,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以示区别,这里报请皇帝批准的“请示”,对于敕、令、格、式的“又似难晓者”,都加以注释,开头标以“释曰”二字,以示与律文注释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