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成熟
元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典,从来没有将“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单独成篇。北齐时,《斗讼律》才真正涉及诉讼法,但也仅是《斗律》的附件。隋唐法典袭用北齐“斗讼”之名,情况并无改变,虽有许多条目涉及诉讼法,但诉讼仍不占突出地位。到了元代,据《火元通制》《元典章》《经世大典·宪典》以及《元史·刑法志》看,《诉讼》已在元代法律体系中独立成篇,元代诉讼制度已经成熟...
元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典,从来没有将“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单独成篇。北齐时,《斗讼律》才真正涉及诉讼法,但也仅是《斗律》的附件。隋唐法典袭用北齐“斗讼”之名,情况并无改变,虽有许多条目涉及诉讼法,但诉讼仍不占突出地位。到了元代,据《火元通制》《元典章》《经世大典·宪典》以及《元史·刑法志》看,《诉讼》已在元代法律体系中独立成篇,元代诉讼制度已经成熟。元代诉讼制度的程序化与规范化,结束了中国法律文明发展史上只有实体法,没有独立程序法的时代,是蒙古族对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