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地方制度
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为州、郡、县三级,州长官为刺史、郡为太守、县为县令。当时刺史多以都督兼任,并加将军之号;不加将军者,称为“单车刺史”。都督诸州军事本是武官,故所管辖的地区亦为军区性质,刺史兼任都督成为地方总揽军事民政的最高长官。出征时,往往加上“使持节”“持节”“假节”等称号,即具有诛杀中级以下官吏、无官职之人、犯军令之人等的特权。魏晋等朝,都督兼州刺史比...
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为州、郡、县三级,州长官为刺史、郡为太守、县为县令。当时刺史多以都督兼任,并加将军之号;不加将军者,称为“单车刺史”。都督诸州军事本是武官,故所管辖的地区亦为军区性质,刺史兼任都督成为地方总揽军事民政的最高长官。出征时,往往加上“使持节”“持节”“假节”等称号,即具有诛杀中级以下官吏、无官职之人、犯军令之人等的特权。魏晋等朝,都督兼州刺史比单任都督或刺史高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