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的诱惑和“道德诉求”》(原文全文)
在一些国家机关为保证廉洁执法而先后发出“禁酒令”之后,南方一家报纸,发表了一篇文章——《这酒还要不要酿》,其中举了许多“酒还须酿”的理由。作者说:“历史表明,酒和上帝、魔鬼一样,都是人类无法抗拒的诱惑。它与人类文化同时开始酿造,其花样的翻新,品种的繁多,如同文化本身一样,发展‘正未有穷期’。”他还说了酒的一些好处,最后的结论显然是:酒的诱惑无法抗拒,所以难禁;而因为难禁,所以不必去禁。真妙!
但我对此却有几个疑问。
如果说,“上帝”是人类无法抗拒的诱惑,似乎还有点道理,为什么魔鬼也是人类“无法抗拒的诱惑”呢? 上帝死了,人还要造一个上帝,也罢,尽管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上帝。魔鬼“花样翻新”地“存在”,人类则避之惟恐不及;它的诱惑当然不小,但也只是对欣赏魔鬼或欲做魔鬼的人“无法抗拒”。能说魔鬼的存在和一些人有“魔鬼性”,就是魔鬼应当大行其道的天然理由吗?
其实,卖淫嫖娼、吸毒、赌博……这引起人类社会的另一些可使人上瘾的“酒”,大约很多也是“与人类文化同时开始酿造”的。它们对一些人来说,也是“无法抗拒的诱惑”。然而,我们能因为“世俗社会”对这些东西的“赞同和支持”,就听之任之吗?
美酒对饮者“无法抗拒的诱惑”在刺激;酿酒对商家“无法抗拒的诱惑”在利润,但另有一些特殊“产业”的刺激和利润,恐怕还在酒之上,我们却是绝对禁止的,所以这一条也不是张扬酒和大力发展酒业的过硬理由。
“如果大家都不喝酒,因此而结余(节余?)的钱是否必须能用于扩大其他健康行为再生产的投资? 能否保证他……不在其他方面消费甚至挥霍?”作者的这两问,其实就等于说,人们什么陋习都不必改,因为改了这一个,并不能保证也会改正其他的。比如,酒就没必要节制,而喝得醉眼朦胧之后,再在“其他方面”挥金如土,那才够味呢!
文章又说:“古今中外都有过禁酒的事情发生,但没有一次是最终成功了的。”有理。但正因为“没有最终成功”,才有必要继续努力限制(还谈不到“禁”),正如古今中外都有过禁毒禁娼禁赌但没有最终成功(或一时成功,又死灰复燃,终不能叫“成功”),而人类仍要大力禁之一样。限制,禁,尚且“发展正未有穷期”;不限,不禁,天哪,那就不单是发展,而简直就是滔滔乎泛滥的问题了! 正如杀人者,按理总是要把他法办,但杀人者仍不绝;但任杀人者杀人,这天下还成其为天下吗? 人有了错误必须改正,人从来就不会把还可能犯错误当作不改正错误的挡箭牌。
当然,酒可能还是要酿的,但从大局出发,能不能少酿一点儿?酒徒当然还会抗拒不了诱惑去喝酒,但酗酒、贪酒、借醉闹事,总不是什么光彩事。所以,为酒张目,大肆张扬酒广告(比如竞争什么“标王”),也不一定就风光到哪里去。酒的经营者固然“不会因为道德诉求而牺牲巨大的现实利益”,但“现实利益”也不该压制、遮掩道德诉求。道德诉求总不是罪过吧!
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