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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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限制官员权限的唯一手段》原文_什么意思_赏析

言论自由是限制官员权限的唯一手段[英]李斯特先生们:我提请议会注意,对现有调查结果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我本人的声誉,而且还会影响国家的整个立宪状态,因为它威胁着代议制的两大支柱,那就是向公众传播思想的自由和议会的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不会有富于生机的宪法,不会有公民的自由,也不会有君主立宪制。只有实行自由的批评,才能按照大众的需要制定法律,才能揭露现行制度的...

言论自由是限制官员权限的唯一手段

[英]李斯特

先生们:

我提请议会注意,对现有调查结果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我本人的声誉,而且还会影响国家的整个立宪状态,因为它威胁着代议制的两大支柱,那就是向公众传播思想的自由和议会的言论自由。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会有富于生机的宪法,不会有公民的自由,也不会有君主立宪制。只有实行自由的批评,才能按照大众的需要制定法律,才能揭露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这是限制国家官员权限的唯一有效手段。然而,只有当法律向公众提供有倾诉心声的途径,只有当法院规程确保公民不因言论而背随意冠上犯罪之名,这时才称得上是言论自由。实现这种保障的唯一办法,就是由独立的、来自公众之中的人士作出裁决。而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本身就是公众批评的目标,他们多少又处于上司的影响之下,因此又怎能指望他们在个别人与当权者的抗争中作出公正的裁决呢?本案似乎可以建立陪审法庭的倡议提供证明。

这是一个明显的事例。凡看过我的提案的人,即使他们并不赞同我的政治主张,他们仍会相信,提案并无丝毫触犯新闻出版法之处,其内容也无一不在议会和公开报章中多次陈述过。然而,它却招来了一场诉讼。警官们没收了文稿,甚至闯入了笔者的家,对其进行了询问,身着便衣的警员暗中守候,看有谁进出笔者的家,使得笔者犯罪的谣言顿起。笔者为了谴责这种做法,根据新闻出版法印制了全部材料,并将一部分散发给公众。警方得知他们的做法即将被公之于众,于是再次没收了这些材料。他们容不得这些材料落入公众之手。

于是,走投无路的闭着只能诉讼法律。法官裁决的结果是将我逐出本届议会,这样做的结果简直糟糕至极。审判员的裁决不仅损害了宪法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思想的自由,而且也扼杀了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自由,进而促使一些人竭力给本人冠上滥用舆论的罪名,将本人作为刑事犯逐出本届议会。

现在,再也没有议员会对一般性的国家事务表示异议,或者使这种异议见之于文字,否则就得重蹈我的命运。也没有办法来组织部长们的颐指气使。因为我们昨天已从主席先生的口中得知,法院业已声称,如果立法机构在对它明确的实质性权利说三道四,它将不再向立法机构负责。先生们,就是这三位先生——两位候补官员和一位陪审推事,他们从未担任过固定公职,其中更有一位来自外国——凌驾于立法机构之上,向我们解释新闻出版法;以唯一的一次裁决确立起一项法庭判例,并可以按此来宣判今后所有敢于提出公开指责的被告;同时又开了将正直之士逐出议会之先河。

先生们!我认为这种做法原则上损害了议会自由,而主席先生应该有权维护这种自由。被部长建议剥夺资格的议会成员难道就不能在议会中揭露这一建议的真正动机吗?议会成员难道就不能指责部长吗?就不能因为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议会自由遭侵犯而公开谴责部长先生吗?

然而,我并无意于追究这种责任而提出什么建议,从而授人以个人报复的口实。我只想请求本届议会,设法利用一切手段,通过组建独立的法庭来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在宪法制定不久的国度中,大小官员还不习惯于坦诚批评他们的行政部门,公开批评有时反而容易招致犯上作乱这样的诋毁,从而被送上法庭。在专制统治下,所有公职人员,法官也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都习惯于顺从上司的意志,而上司也在某种程度上习惯于视这种顺从性来任用人。

然而,不能指望,在制定出宪法的同时就能抛弃掉专制统治下的这种陋习;也不能指望因国家进入立宪状态,法院就会即刻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在专制统治下被视作判决依据并适合专制统治性质的法院判例和基本原则的束缚。

例如,把当众指责政府官员视作违法行为加以惩处,又不允许被告举证事实,并随意推定具有侮辱的意图,这种做法完全具有专制统治的性质。如果符腾堡在眼下已经制定宪法的情况下,仍继续采用犹如专制统治下的法院判例,那将不仅会危及君主立宪制的性质,而且还会损害新闻出版法明确赋予公民自由批评行政部门的权利。这种不符合宪法的刑法实践对公民自由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目前在符腾堡还表现得不甚明显,因为由于缺乏刑法,它的全部刑法实践几乎均依赖于纯粹的法院判例。如果有了刑法法规,宪法与刑法实践之间的冲突无疑即刻就会反映出来。

然而,却不会有人挺身出来为改革法院实践承担风险,因为这只能是法院自己的事。法院实践越是掺杂法官的个人见解,作家因为法院实践的专制性而在思想上越是不相信君主立宪制,非立宪政体对法律理论的影响越大,上述这种不利影响的危害就越大。但是根据我所知,在我们的法院权威人士中,并没有一位刑法学家在君主立宪制的情况下基于君主立宪思想从事著述立说。当然,宪法的制定,并不能马上改变原先的整个立法状况,使之符合君主立宪思想。但是,宪法与法律在个人自由上的这种矛盾是十分有害的,也不利于政府的形象,因此,首先必须从制度上来预防这种矛盾的形成。

尽管符腾堡的刑法法规为数不多,但只要法院当局有意,采用其中一个便足以抑制公民对国家缺陷的自由批评,足以影响立宪生活。虽然按照宪法,这些刑法法规连同新闻出版法理当废除,更谈不上去运用它们了。然而,据说法院现在仍始终认为它们是有效的,适用的。1810年3月5日制定的关于叛国罪的刑法法规中便包含有上述的法律条款:“凡蓄意煽动不满情绪,唆使他人无理取闹,恶意责难和嘲讽当局机构公务者,处一年以下监禁和徒刑。”

这类法律条款纯属专制性质,只适用于那些统治者不愿见到自由之硕果的国家。只有政府的所作所为以及制度本身——使公众处于不满意和不愉快的境地——才会引发不满情绪,而光靠鼓动却不会。因此,要惩罚不满情绪的制造者,就必须追究那些无能、自私和贪权的部长及国家官员的责任,而作家及那些向公众倾诉疾苦的人,他们并不享有足以招致不满的权势,所以只配发泄抑止已久的不满情绪。然而,如果他们纯系无理取闹,那么,他们再呼吁也毫无意义,因为任何人都无法光靠鼓动来使满足于自身现状的人产生不满情绪。

由此说明,想以无理取闹来煽动不满情绪,这是不可能的。

在刚由专制统治进入立宪生活的国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公众仍习惯于把法院的判决视作君主的旨意;而部长先生也始终乐于像在专制时期那样随心所欲,表面上却犹如执行君主的命令。

部长先生以不公正的方式,通过他对法院的影响来报复触犯其利益的公民或公众的代表,这必将会打击公众对按宪法办事的信念,更会给国家本身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我希望借此能够表明,在符腾堡,只要还不能做到按宪法办事,案件的判决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对此感兴趣的部长和国家官员们的影响和干预,而这种干预和影响又使公众的自由、公众代表的言论自由和君主的尊严时时处于危险之中。因此,本届议会应将确保法院的独立审判视作首要任务。

鉴于上述理由,我毫不犹豫地提议,尽快建立陪审法庭,将其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辅助手段,同时也请求政府,释放被控犯有叛国罪或触犯新闻出版法的被告本人,取消由国家公职人员组成的法庭,挑选司法专家充任审判员或者尽快组建陪审法庭,并在陪审法庭组成之前终止这类刑事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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