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包 拯《家书·诫廉家训》全文、赏析、注释
宋·包 拯
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①,不得放归本家②;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③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
[注释] ① 犯赃滥者: 为官不廉、贪赃枉法的人。 ② 本家: 同宗同姓者,此指包氏家族。 ③ 大茔(yínɡ): 宗族的墓地,此指包氏家族的坟地。
[作者] 包拯(999—1062),字希仁。宋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北宋大臣。天圣进士。历任三司户部副使、天章阁待制、知谏院、龙图阁直学士,累官至枢密副使,卒于位,谥孝肃。有《包孝肃奏议》十卷传世。
[鉴赏] 包拯,即包公,民间有许多关于他刚直不阿、清正廉明、为民除害的传说,把他称为“包青天”。历史上的包拯,为官以断讼明敏正直着称。知庐州时,执法不避亲戚乡党。权知开封府时,开正门,令讼者直到堂前,自陈曲直,杜绝吏奸。立朝刚毅,贵戚、宦官等为之敛手,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之语,足见其刚直不阿的品质。而在仅数十字的《诫廉家训》中,“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这掷地有声的言语,读来如闻其声,如见其人,令人肃然起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