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十六章》原文与感悟
十六章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此承上章要人作静定功夫,此示功夫之方法也。
“致虚,极;守静,笃”者,致,谓推致推穷之意;虚,谓外物本来不有;静,谓心体本来不动。世人不知外物本来不有,而妄以为实,故逐物牵心,其心扰扰妄动。火驰而不返,见利亡形,见得亡真,故竞进而不休,所以不能保此道也。今学道工夫,先要推穷目前万物,本来不有,则一切声色货利,当体全是虚假不实之事。如此推穷,纵有亦无,一切既是虚假,则全不见有可欲之相。既不见可欲,则心自然不乱,而永绝贪求,心闲无事。如此守静,可谓笃矣。故致虚要极,守静要笃也。
老子既勉人如此做工夫,恐人不信,乃自出己意曰:“我之工夫亦无他术,唯只是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如此而已。”并作,犹言并列于前也。然此目前万物本来不有,盖从无以生有,虽千态万状,并列于前,我只观得当体全无,故曰“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复,谓心不妄动也。
向下又自解之曰:“夫物芸芸,各归其根。”意谓目前万物虽是暂有,毕竟归无,故云“各归其根”。根,谓根本元无也。物既本无,则心亦不有,是则物我两忘,寂然不动,故曰“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命,乃当人之自性,赖而有生者。然人虽有形,而形本无形,能见无形,则不独忘世,抑且忘身,身世两忘,则自复矣,故云“静曰复命”。性,乃真常之道也,故云“复命曰常”。人能返观内照,知此真常妙性,才谓之明,故云“知常曰明”。由人不知此性,故逐物妄生,贪欲无厌,以取戕生伤性、亡[1]身败家之祸,故曰“不知常,妄作凶”。
人若知此真常之道,则天地同根,万物一体,此心自然包含天地万物,故曰“知常容”。人心苟能广大如此,则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其心廓然大公,则全不见有我之私,故曰“容乃公”。此真常大道,人若得之于内,则为圣;施之于外,则为王,故曰“公乃王”。王乃法天行事,合乎天心,故曰“王乃天”。天法道,合乎自然,故曰“天乃道”。与天地参,故曰“道乃久”。人得此道,则身虽死而道常存,故曰“没身不殆”。殆,尽也。且此真常之道,备在于我,而人不知,反乃亡身殉物,嗜欲而不返,岂不谬哉?
【注释】
[1]“亡”,原作“忘”,据文义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