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五十八章》原文与中心思想解读
【原文】
其政闷闷,其人醇醇;其政察察,其人缺缺。祸,福之所倚;福,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注:妖:借表“袄(而不割,廉而不害,直而不肆,光而不曜。
【解语】
如果对于社会秩序的维系,不外求倚仗于形式上的手段和方法来约束人的思想言行,而是以顺化人心、合于自性为根本;像这样展现清净无为的教化之功,立本而末自合,社会中的人们就会现淳厚真朴、中正和合之本性,展现自性自足、自觉自由的身心整体状态,达成人与自然及社会的和谐关系。
如果对于社会秩序的维系,依赖从形式上以各种伦理观念和法令规章来制约于人,那么多言则数穷,有为即失本,详究细辨地引导人的思想言行,只会使人更加执著于是非得失的分别,迷昧于对事物过度的谋取与占有;这样人们就会失去本真天性而变得愚昧伪诈,竞逐纷争,因此破坏人与万事万物的和谐共存关系,殃人害己,社会也因此变得混乱贫弱。
其实祸与福是相对而生、互为因果的,凶患灾祸中福依其而生,吉祥顺达中潜藏着致祸的因素。否极泰来,乐极生悲,事物就是这样循环往复、互根互化、互离互合的。谁能于周环无端的发展规律中达其终极呢?谁又能于阴阳合抱的整体运化中致察分明呢?事物始终运动、变化、发展着,根本没有固定的“正”之存在状态和衡量标准,而是正与奇、是与非相反相成,在相互融合与相互转化中达成动态平衡。
如果执守固有的中正清静之态势,而不顺应事物的运化发展去协调平衡,那么必然会致使偏邪诡诈之风渐起;如果以有为法去促使人们服从自然和社会所谓的要求,那么必然会因毁誉分别而造成违法乱纪的现象日益滋生。
人们的昏昧无明,都是因为长期执迷于以固有的思维参照标准来衡量事物、以恃力有为的方式方法去达成自我的主观愿望,所以自然形成了顽固的偏执性。
正是因为智者圣人明了此理,才会以处虚守柔为本而自现清净灵明之性,这样便能够自然无为地应对一切,展现同体顺化之功。
虽然其因明悉宇宙自然运化之根本,而通达天下各种法则,却不会执守于由此衍生演化的任何形式和现象;因此其能够展现出自觉符合各种习俗、准则和法规的思想言行,不会落入片面的认知,也不会执同害异、自恃有为而分裂其与人、事、物交往的整体关系,此即大方无隅。
虽然其言行展现出独立不改的清正、挫锐解忿的刚直,却不会自标高洁、逞强示勇,而是涵柔合弱于虚寂之根本,随势应物;因此即便其显现出刚正的应对方式,也不会破坏事物和谐有序的发展,这是无滞无碍之分别智的展现,此即至刚若柔,大制无割。
虽然其直心正念,端直处事,却不以胜人为能,不勉强于人,而是安于清净之根本;因此其思想言行能够顺应事物循环往复的变化发展而屈伸有度,圆融自如,此即大直若曲,夷道若颣。
虽然其大智慧的展现无物不映,无事不全,却不会以辨识为巧,炫耀张扬,而是呈现心虚性藏之根本;因此能遍及无方,和人心而顺化,此即明道若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