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是否有“井田制”?
问:周代是否有“井田制”?(长春张绍良)
答:关于“井田制”的存在问题。近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郭沫若先生认为孟子所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但又认为殷、周二代确曾施行“井田制”。不但殷代甲骨文中的“田”字像划分“井田”的图画,到西周铜器铭文中也还以一“田”作为一个单位来计算的。“井田”一方面作为分配给农夫耕种以榨取他们血汗的单位,一方面作为诸侯和百官俸禄等级的单位(见郭著《十批判书》中的《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和《奴隶制时代》)。范文澜先生又认为铜器铭文和春秋时传记,计划土地只有“田”或“亩”的计数法,绝无“一井九百亩”的计数法,可知孟子“井田”说是一种空想。但又认为西周时确有“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各级领主都有“公田”,在“公田”上耕种的人就是领得“私田”的农奴,确有如孟子所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的情况。在“公田”上进行无报酬的劳作,就是向领主缴纳力役地租(见范著《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
我们认为在春秋以前,“井”字式的划分土地和以“井”作为计算单位的制度是存在过的。春秋后期著作的《考工记》,曾说:“九夫为井(即方一里),……方十里为成,……方百里为同”。这并不是完全出于凭空杜撰的。伍员说夏代少康逃奔到有虞,有虞给他纶邑,“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左传·哀公五年》)。这就以“成”为计算单位。子产说:“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沈尹戌说:“(楚)若敖、蚡冒,至于武(王)文(王),土不过同,……今地数圻”(《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这就以“同”“圻”为计算单位。“井”的计算单位也是同样存在的。公元前五四八年楚国掩“量入修赋”,曾经丈量各种不同的土地,对于“衍沃”之地是采用了“井”的丈量方法,即所谓“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管仲在齐进行改革时,曾说:“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国语·齐语》),主张把各种高地和“井田”平均分配给农民,以使“民不憾”。
在“井田”的周围有“封疆”和“沟洫”,即所谓“田有封洫”。子产曾经在郑国把农民按屋按舍加以编制,即所谓“庐井有伍”。这所谓“井”是指“田畴”而言的。“庐井有伍”也就是“国人”所诵的“取我田畴而伍之”(《左传·襄公三十年》)。在“井田”的“封疆”之内,也还有划分田地的“阡陌”,也或称为“经术”,每年在春耕前是要“修封疆”,“审端经术”的(《礼记·月令》篇,《吕氏春秋·孟春纪》)。“封疆”“阡陌”是划分“井田”的标识。如果开裂“封疆”“阡陌”,“井田”也就破坏了,所以当商鞅变法时,“开阡陌封疆”(《商君列传》。《秦策三》作“决裂阡陌”)。董仲舒说他“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汉书·食货志》又说他:“坏井田,开阡陌”。
孟子所说那样整齐划一的“井田制”,固不免有些理想化;孟子说“井田制”只剥削农民生产的九分之一,固不免是孟子的乌托邦;但“井田制”应该是存在过的。在“井田”上所征收的地租,主要是力役地租,即所谓“藉”,孔子所谓“藉田以力”(《国语·鲁语下》)。也或称为“助”,孟子所谓“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篇)。在征收“藉”的地租时,有所谓“公田”“私田”之分,“公田”是领主直接经营而迫使农民作无偿劳动的田,“私田”是领主分配给农民的“份地”。(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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