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论请托》原文鉴赏
49.论请托
许多坏事和阴谋都有人去策划实施,私下托人求情确实是损害公益的。许多好事都败坏在坏人手里,我这里指的坏人不仅是道德败坏之人,也包括狡诈之徒,就是那种口是心非的人。
有些人虽然受人之托,却并不打算真心实意地替人做事。当他们一旦发现此事可以通过别的途径解决时,便会心安理得地接受请托者的感谢,得到分外的报酬,或是至少在事情还没有得以解决之时,对请托人寄予的希望加以利用。
有些人接受别人的请托,只是为了借机攻击其他的人,或者借此为由诋毁别人,否则他们就别无其他正当的托词了。一旦目的实现,他们对所托之事就不再关心了。或者,一般说来,他们只是借助别人的请托来充当达到自己目的的桥梁而已。更有甚者,有些人答应为人办事,却心怀鬼胎,满心希望事情败坏,为的是取悦请托者的对手或竞争者。无疑地,任何请托的背后都牵连着某种权利。如果是关乎诉讼的请托,其中必然牵涉到维护公正的权利;如果是关乎升迁的请托,其中必然涉及到举荐标准的权利。如果担心因为感情因素而偏袒有过错的一方,那么他最好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尽可能地使双方和解,而不要诉诸法庭。如果担心自己偏袒才疏学浅的一方,那么他最好不要为此去败坏或诋毁才华横溢而值得升迁的人。遇到自己弄不明白的请托之事时,可以请教可靠而有见地的朋友,由此可知自己的做法是否是明智之举。但对于请教对象要格外谨慎,以防为人所牵制。
托请者对办事延误、遭受欺骗深恶痛绝。因此,如果不愿为某人办事,应在一开始就予以回绝,一旦受人之托,就要如实向其汇报实情,事成之后适当收取应得的报酬。这样做不仅正当而且体面。
在请求恩遇时,预先请托未必会有什么作用。倒是请托人的信任,应予以注意。因为除了通过请托人之口,我们别无他法得知事件的内幕,所以我们不能心安理得地利用别人的消息,而应通过别的途径,对他的发现给予回报和补偿。无视他人请托之事的分量未免太过幼稚,就如同无法把握此事中的是非正义是缺乏良知的表现一样。
严守秘密是在请托中获得成功的上策,因为事先声张虽然会挫败某些请托者的信心,但也会刺激或警醒另一些请托者,使之加紧行动。把握请托的时机至关重要。恰当的时机,在我看来,不仅在于要选对你所找的请托之人,也在于避开有可能阻碍你成事的那些人。
在选择受托人的时候,与其选最有声名的,不如选最适合办事的;与其选总揽一切的人,不如选专办此事的人。如果初次请托遭拒,不要表现出沮丧不满,只要再接再厉,下次一定会如愿以偿,就像初次所请时一样的好。如果受托之人正得宠,“取法其上,得乎其中”是一条很好的原则。否则最好循序渐进,逐渐提高自己的要求,因为人们往往不怕拒绝一位新的请托者,却不愿意拒绝自己曾关照过的请托者,害怕削减了自己往日对其施及的恩惠。
没有什么比向一位大人物讨要一份推荐书更加容易的事了,然而,如果推荐的理由并不正当,就会损坏写信者的名誉。那些四处奔走,替人包揽请托之事的人是最为恶劣的,因为他们是玷污公务的毒药和祸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