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论司法》原文鉴赏
56.论司法
法官们应当明白,他们的职权在于司法,而非立法。换句话说,也就是阐述法律,而不是制定或修改法律。否则,法官的权力就会像罗马教会一般泛滥了。罗马教会假借《圣经》之名,擅自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增加和修改,并且把《圣经》中并不存在的法则规定宣告于天下,以此为借口创立新法。
作为法官,学问比机智重要,尊严比信誉重要,而谨慎比自信重要。但最为重要的是,正直是法官们最难能可贵的品质。戒律说:“移动界石者将受到诅咒。”擅自移动界石的人是应当受到责备的。而那些不公正的法官,在他对土地财产得出错误估计的时候,也是移动界石的祸首。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的犯罪行径危害更大。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说:“善人在恶人面前败诉,就好像在井水和泉水中下毒。”法官的职权与诉讼双方,与辩护律师,与下属的官吏和君主或国家都是密切相关的。
首先,来说说诉讼的双方。《圣经》上说:“有的人把审判变为苦艾草。”确实也有人把审判之举变为酸醋。因为不公正的判决会使审判变苦,而迟延拖沓则会使之变酸。作为法官,其主要职责在于消除暴力与诈骗。公然的恶行十分恶毒,而隐秘阴暗的诈骗则太过险恶。至于那些易于引起争议的案件,则是扰乱法律的,应该拒绝受理。作为法官,为了做出公平的判决,应当做好准备,就像上帝为了铺路而填满溪谷,削平山陵一样。所以当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骄横、暴虐、枉法、勾结、趋炎附势、善辩的情形时,法官若能将自己的判决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那就足以彰显他的才德了。
“拧鼻子必出血。”若是压榨葡萄汁的机器用力过猛,酿出的酒必定是苦涩的,并且掺杂着葡萄核的味道。法官必须谨防曲解法律,否则将会招致极为可怕的后果。尤其在刑法案件中,身为法官应当注意,切勿让法律这一罪行的震慑物变成虐民的工具。他们也应当注意,不可以将《圣经》上所说的那种雨(“他要向恶人撒下罗网”)播洒于世。因为刑法律令若是过于严厉,就无异于在人民身上撒下罗网。因此,对于长期不用或已不再适用的法律条款,贤明的法官就应当限制其施行:“法官的职责,并不仅限于审查案件的事实,还在于审时度势。”在关乎性命的案件中,法官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慈悲为重,以严厉的态度处事,以同情的态度待人。
第二,关于辩护和法律顾问。耐心和慎重地听取诉讼是法官职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个喋喋不休的法官就好像一件不和谐的乐器。一个法官,若是在时机未成熟时,就把律师可能作出的陈述和盘托出,或是随意打断律师的辩护以证明自己的洞察力,或是设法用问题(即使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引人将案情提前交代出来,则都是妨碍司法公正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四个职责:审查证据;限制过长、重复以及不相关的陈述;重述重点、选择、总结已经发表的言论;给出审判结果。凡是超出这些职责范围的行为都是过分的。导致这些情况的原因主要有:热衷炫耀、多言多语、没有耐心听取诉讼、记忆力不佳,或者缺乏持久的注意力。
能言善辩的律师往往深得法官的喜爱,这种情形似乎很让人惊讶。身为法官,坐着上帝的位置,应当效法上帝,打击强暴而扶助弱者。但是更令人费解的是,法官往往会偏袒一些知名度高的律师。这样不仅会抬高这些律师的要价,还会引起人们对裁决公正与否的怀疑。如果辩护律师发言得体,案件处理得当,法官就应当予以赞赏,对于败诉那一方的律师尤其要予以安慰,以防该律师的信誉在委托者心中有所减损。同样,如果辩护律师捏造事实,缺乏证据并且强词夺理,法官则应本着对公众负责的精神,对那个辩护律师进行合理的斥责。律师切勿与法官舌剑唇枪,或者在法官宣布判决结果之后再提及这个案件。然而,另一方面,法官也不能向律师妥协,或给他的委托者一个理由,借故说他的辩论或证据未尝闻也。
第三,法庭的吏役。司法所在处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仅是法官的坐席,即使是站台和听证的围栏都应当清白无瑕,远离丑闻和贪污的嫌疑。因为,的确如《圣经》上所说:“荆棘当中是采不到葡萄的。”同样,在贪官污吏的荆棘丛中,也是难觅公正的果实的。法庭的吏役很容易被下述四种不良势力所影响。第一种是挑拨离间的诉讼,这使得法庭中饱私囊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第二种是那些将法院卷入权力纷争的人们。他们并不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寄生虫”,因为他们不加限度地吹捧法院的作用,为的只是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第三种不良势力则是那些被称之为“法院的左手”的那些人。他们往往狡黠多端,能够干涉法院的正当秩序,并使公理误入歧途和迷宫之中。第四种就是那些敲诈勒索之徒。法院一般被人比喻为灌木丛,当一只羊为了躲避暴风雨而逃入其中的时候,总是难免会损失一部分羊毛的。上述这一种人的存在,足够证明这个比喻所言不假了。另一方面,一位经验丰富的办事员,精通律例,处事审慎,熟知法院的事务,堪称法院的得力助手,并且常常能够为法官本人出谋划策。
第四,关于法官与君主或政权的关系。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结语:“人民的幸福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此外还要明白,法律的最终目的若不是为了人民的幸福,那不过是一种苛求之物,是不能应验的神谕。因此,法官和君王或政要若能相互商讨国事,则是一国之幸。在制定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政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悖;在执行法规时,法官同样要考虑是否与国家利益相左。因为,引起诉讼事件的往往只是一些私人纠纷,但是这些事件的起因和后果却会涉及国家大事。至于国家大事,不仅关乎君权,而且包括任何引起重大变革或导致国家陷于险境的先例,或者是与大部分群众密切相关的事。此外,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与政策之间绝对没有任何对立性,这两者就好像精神与肉体,是协调一致的。
法官们还应当记住,所罗门的王位旁守卫着两只狮子。他们就是王位旁边的狮子,不可阻挠、干涉或者凌驾于君权之上。法官们还应当明确自己的正当权利,那就是贤明地依法裁决。对此,圣徒保罗说了一句比他们的律法更高明的名言:“我们知道律法是好的,只要人们用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