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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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法今解》一文的商讨

对《宗法今解》一文的商讨李家骥同志在本刊1982年第5期发表《宗法今解》(以下简称《今解》)一文,对《古史新探》(以下简称《新探》)中《试论西周春秋间的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一文提出了商榷意见。我们认为《今解》所提出的意见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今解》开头说:“要研究西周、春秋社会政治制度,必须研究三礼:《周礼》《仪礼》《礼记》,杨宽先生《古史新探》一书,从三礼...

对《宗法今解》一文的商讨

李家骥同志在本刊1982年第5期发表《宗法今解》(以下简称《今解》)一文,对《古史新探》(以下简称《新探》)中《试论西周春秋间的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一文提出了商榷意见。我们认为《今解》所提出的意见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今解》开头说:“要研究西周、春秋社会政治制度,必须研究三礼:《周礼》《仪礼》《礼记》,杨宽先生《古史新探》一书,从三礼探讨西周、春秋社会政治制度”。这里就有很大的误解。《新探》探索西周、春秋的礼制,并不直接依据《三礼》。因为《三礼》是战国秦汉儒家的作品,所讲礼制有很多理想化、系统化的增饰成份,必须结合当时可靠史料如西周金文、《尚书》、《诗经》、《左传》等等来探讨,才能弄清各种礼制的起源和流变,从而了解当时历史实际的真相。关于这点,《新探》在《序言》中已交代清楚。我们认为这才是探讨古代礼制的正确方法。

清代以前的经学家,确是常常依据《三礼》来论述西周、春秋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到清代,已有不少学者发现《三礼》所谈礼制并不符合西周春秋的实际;《礼记》所讲宗法制度,同样不合实际。例如毛奇龄《大小宗通释》就曾说:“夫天子宗法已不可考矣,只诸侯公子略见于《丧服小记》及《大传》二篇,而说又不详。且即以其说遍核之他经及春秋时宗姓氏族诸所记,又并无一验”。现在《今解》一文,虽然认为“《三礼》是战国秦汉间人写作”,但仍然把《礼记·大传》和《丧服小记》所记,看作宗法制度的“完整叙述”,这就未免欠妥。

宗法制度,原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氏族组织变质和扩大而成,是奴隶主贵族用来巩固贵族组织和加强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一种有力工具。因此,贵族的宗统,从来就和君统合一的,两者相辅相成。《诗·大雅·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这样以“君之”和“宗之”连言,因为“君之”和“宗之”结合在一起的。这在西周金文中就有明证。例如恭王时器《盠驹尊》说:“王倗下不(丕)其(基)则万年保我万宗”。同时出土的《盠方尊》又作:“天子不(丕)叚不(丕)其(基)万年保我万邦”。两器同时制作,一称“保我万宗”,一作“保我万邦”,因为诸侯的“邦”和“宗”是结合为一的,本为一体。

《礼记·大传》和《丧服小记》所说宗法,只限于贵族中卿大夫和士二级,因此有些清代学者,就认为宗法制度只存在于卿大夫和士。例如程瑶田《宗法小记》的《宗法述》,就说:“宗法者,大夫、士别于天子、诸侯者也”。《礼记·郊特牲》还说:“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有些清代学者依据这点,就认为天子、诸侯只有君统而无宗统。其实,《礼记》出于战国秦汉儒家的著作,所说宗法,已经不是西周、春秋时代的原来制度。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经指出:“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其实,天子诸侯不仅有大宗之实,也还有大宗之名,原来名实是一致的。《诗·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这样以“大邦”和“大宗”并提,与《盠驹尊》《盠方尊》以“万邦”和“万宗”并提相同。《毛传》:“王者,天下之大宗”。从西周贵族称周为“宗周”来看(见《尚书·多士》《诗·小雅·正月》等),把“王者”看作“天下之大宗”,是不错的。《国语·晋语八》记阳毕曰:“栾书实覆宗”,韦注:“覆,败也。宗,大宗也。谓杀厉立悼”。从鲁国公族称鲁为“宗国”来看(见《左传·哀公八年》记叔孙辄语),把诸侯看作一国的大宗也是不错的。《陈逆簋》就说:“陈氏裔孙逆,作为皇祖大宗簋”。不仅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是一国大宗,而且天子与同姓诸侯之间,诸侯与同姓卿大夫之间,都存在着宗法关系,即大宗和小宗的关系,有相互辅佐的作用。《左传·襄公十四年》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以相辅佐也”。十分清楚,所有西周、春秋的贵族,从天子、诸侯一直到卿大夫、士,存在着一系列的宗统和君统的关系。我们从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来看,从诸侯称同姓、异姓卿大夫采用同样的称谓来看,当时天子与诸侯、诸侯和卿大夫之间存在着宗法关系,也就是大宗和小宗的关系,是很明显的。

现在《今解》不依据可靠史料,单纯根据《礼记》来解释宗法,把《礼记》所说宗法,看作西周、春秋时代从天子诸侯到卿大夫、士通行的制度,显然不符合历史实际。因此,由此对《新探》所提出的商榷意见,就不可能正确了。

《今解》依据《礼记·大传》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之说,对《新探》提出质问:“那么诸侯、卿大夫的宗,究竟是百世不迁呢?还是五世不迁呢”?其实,小宗五世则迁之说,只是一种理想化、系统化的说法,确实如毛奇龄所说的“遍核之他经及春秋时宗姓氏族诸记,又并无一验”。从天子、诸侯的“宗子”世袭情况来看,大宗地位可以说是百世不迁的。至于《礼记》所说的“小宗”,本来只是指卿大夫、士中分出的小宗而言,与天子、诸侯无涉。当然,由于宗族不断繁衍,人口越来越多,小宗过几代之后必然要分裂出去,确是要“迁”的。但是,是否有“五世则迁”这样划一的规定,现存史料还没法加以证实。

《新探》对嫡长子继承制作了说明,认为“在宗法制度下继承宗嗣的,必须是嫡夫人所生的长子”。“这种制度曾为贵族所重视和遵守”。现在《今解》提出异议,认为“宗法的长子即嫡子”,“长子之弟亦为庶子,只有长子、庶子之分,没有妻妾之子之分”。这也是不符历史事实的。《公羊传·隐公元年》说:“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和“贵”是贵族选取继承人的主要标准,怎么可能不管嫡庶之别和贵残之分,而“没有妻妾之子之分”呢?《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穆叔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太子死而立其母弟,就是为了立“嫡”。只有在嫡夫人无子的情况下,才能在庶子中选立太子。当时贵族十分重视嫡庶之分。例如鲁惠公“元妃”(即元配,嫡夫人)孟子没有儿子,“继室”声子生隐公,“夫人”仲子生桓公。尽管隐公年长,桓公年幼,只因为隐公生母声子并非嫡夫人(《史记·鲁世家》作“贱妾”),而桓公生母是嫡夫人,惠公死后,隐公只能奉桓公为君而摄政,“不书即位”;隐公死后,便由桓公即位。《公羊传》解释说:“桓幼而贵,隐长而卑。……桓何以贵?母贵也”。足见当时十分重视“妻妾之子之分”。齐桓公创立霸业,主持葵丘之盟,盟约上规定“母以妾为妻”(《孟子·告子下》),不是偶然的,正因为“子以母贵”的缘故。

《今解》认为“宗子”的继承是为了主持宗族的祭祀,“必须有宗子一人主持宗族的祭祀,而宗子的继承有单一的统系,才能保持宗族的稳定”。其实,嫡长子的继承,不仅仅是为了宗族的祭祀,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发生争夺和内乱,从而巩固宗族组织及其统治力量”(《新探》第182页)。《今解》还说:“长子继承是继承宗庙祭礼的主祭职务,和继承官职没有必然联系”。这样把宗法和政治割裂开来,只看到宗法制度的宗教内容一面,而忽视它是贵族用来加强统治的一种手段,也是不符实际的。

众所周知,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的宗族,并不是个单纯的尊祖敬宗的团体,而是奴隶主阶级用来巩固统治的组织。天子、诸侯、卿大夫等等各级宗族长,不仅掌有祭祀的神权,还掌有管理宗族的族权,更掌有统治人民的政权。不仅天子、诸侯有政权,卿大夫同样有政权。卿大夫一级的宗族长,不仅世袭占有封土和采邑,在封土内建有宗庙,筑有城邑,设立朝廷,设有官吏和军队;而且世代担任国家的重要官职,操纵着一国的兵权和政权。卿大夫担任官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庇护宗族,所谓“守其官职,保族宜家”(《左传·襄公三十年》)。

《今解》说:“《新探》所说嫡长继承,是指继承卿大夫官职而言,按照《新探》之义,宗法制度是‘奴隶主的基层政权组织’(《新探》193页),似庶民不与”。这里有二点误解。《新探》并没有把嫡长子继承,看作继承卿大夫的官职,只是说卿大夫的宗子不但世袭卿大夫的等级地位,也还世代担任国家的重要官职。《新探》是说卿大夫的家臣制度,“实质上成为奴隶主贵族的基层政权组织”,并不是说整个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贵族的基层政权组织。《新探》的《试论西周春秋间的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一文的第七节“家臣制度”,就是专门论证这一点的。因为卿大夫的家臣,主要是掌管全“家”和所属各个邑的政务而统治人民的,不但设有家宰和邑宰,宰之下还设有掌管土地和人民的司徒,掌管军赋和统率徒众作战的司马或马正,掌管工匠和制造的工师,监督管理奴隶的圉人等等。按照当时贵族的“礼”,家臣和卿大夫之间存在着君臣关系,家臣必须效忠于主上,不得有二心,要求做到“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国语·晋语八》),使得家臣们只知有“家”而不知有“国”,只是为其“家”的利益而效劳。卿大夫的“家”,实质上就是奴隶主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

《今解》也有些地方引用史料来论证他的观点的,遗憾的是,所引证史料,不免断章取义。《左传·文公十六年》记载:“初,司城荡卒,公孙寿辞司城,请使意诸为之。既而告人曰:‘君无道,吾官近,惧及焉。弃官则族无所庇。子,身之贰也,姑纾死焉。虽亡子,犹不亡族’”。很清楚,公孙寿辞去司城的官职,是因国君无道,深怕“官近”而累及,导致“亡族”。尽管如此,他仍要儿子意诸承袭官职,因为“弃官则族无所庇”。他这样采用本人隐退,而由儿子承袭官职而替死的办法,就是想既保留世袭官职,又保存宗族而不亡。这年十一月,果然国君因无道而被杀,意诸也因此死去。但是其弟荡虺仍得出任司马。这样荡氏一族得以保全。由此可见,当时宗主在谋求保全宗族的同时,还十分重视世袭官职,因为“弃官则族无所庇”,将要使宗族失去政治上的保障。绝不像《今解》所说:“公孙寿是宗子,但他不愿继承官职,并且认为失去了官职,他的宗族还可以存在”。果真如此,公孙寿就不会说“弃官则族无所庇”,更不会明知可能“亡子”还是要意诸去继承官职了。显然,《今解》由此得出“官职继承和宗法继承没有必然联系”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今解》指责《新探》只讲贵族的宗法组织,“似庶民不与”。它认为,庶民也有大宗也有宗法。西周、春秋时代的“庶民”是否存在大宗和宗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可惜《今解》的论断,是建立在对史料曲解的基础之上的。《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其大宗赂以女乐,魏子将受之”。《今解》依据这点,断言“这梗阳人是庶民,其大宗也是有宗法”。这件事,《国语·晋语九》也有相似的记载。杜注和韦注都只说大宗是“讼者之大宗”,不知《今解》依据什么明确判断这“梗阳人”是庶民的?“女乐”是指一种善于奏乐的女奴,当时只有贵族可能占有“女乐”。《国语·晋语七》记载:晋悼公十二年郑简公送给晋国“女乐二八,歌钟二肆”,悼公赐给魏绛“女乐一八,歌钟一肆”。韦注:“女乐,今伎女也,八人为佾,备八音也”。这时梗阳人的大宗贿赂用的“女乐”,数量和艺术水平当然比郑国送给晋国的要差,但是,必然有一定数量和技艺,否则的话,就不可能诱使晋国执政大臣接受贿赂而改变狱讼的判断。当时“魏献子,献子将许之”,因为有人进谏才不接受的。试问这样用“女乐”进行贿赂,企图诱使执政大臣改变狱讼判断的“大宗”,能够是庶民而不是贵族吗?仅凭这点,可以肯定这是个贵族的“大宗”,“梗阳人”当是贵族的“小宗”。

《今解》还有个奇特的看法:“小宗是同居同财同爨的血缘亲属组织。大宗仅仅出于同一远祖,不能通婚姻,不是同居同财同爨的有组织的血缘实体”。我们认为,不论大宗和小宗,都是以宗族共财作为其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并以血缘关系作为其连结的纽带的。离开了宗族共财和血缘关系,宗族组织就不能牢固。很难设想,大宗不是一个宗族共财的血缘实体。

十分明显,西周、春秋时代各级贵族,都是以宗族共财制作为其经济基础的,否则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宗族共财制,不是别的,就是通过分封制,使各级贵族共同占有一定范围的土地和人民。这种宗族共同占有土地和人民的财产单位,一般称为“室”,是由一族的宗子或宗主负责管理掌握的。当时一个诸侯的建立,必须有大块的封土及其附属人民;一个卿大夫的建立,也必有一定的田邑及其人民。一个卿大夫宗族的建立和消灭,关键就在于田邑的占有和丧失。例如晋国讨灭赵氏,就“以其田与祁奚”,等到重立赵武为宗主,又“反其田焉”(《左传·成公八年》)。又如公元前四九一年楚国要攻灭蛮氏,把蛮氏击溃,蛮君逃奔到了晋国阴地,阴地大夫士蔑在楚的威胁下,欺骗蛮君“将裂田以与”,把蛮君骗来捉住送到楚军。楚的司马又欺诈蛮君,“致邑立宗焉,以诱其遗民,而尽俘以归”(《左传·哀公四年》)。杜注:“楚复诈为蛮子作邑,立其宗主”。先是晋的阴地大夫欺骗蛮君“将裂田以与”,把蛮君骗来捉住,接着楚的司马再欺诈蛮君将“致邑立宗”,把蛮氏的遗民骗来俘虏,正因为当时流行“致邑立宗”的办法,“致邑”就是“立宗”的必要经济基础。我们认为,当时不论作为天子、诸侯或卿大夫的大宗,都必须是以占有田邑为主的宗族共财的血缘实体,绝不能像《今解》所说的“不是同居同财同爨的有组织的血缘实体”。

(原刊《学术月刊》1983年第1期,署名智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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