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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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左传》“取人于萑苻之泽”的辩解

关于《左传》“取人于萑苻之泽”的辩解罗祖基在《学术月刊》一九五七年第五期上发表的《春秋战国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瓦解封建制确立吗?》一文,不但是一篇东拼西凑的东西,而且对史实和理论都尽了歪曲的能事。特别不能容忍的,就是他对当时人民的起义斗争进行诬蔑。过去中国的史籍,很多出于封建统治阶级之手,因此把封建统治阶级压迫农民视为当然,而诬蔑反抗压迫剥削的农民为“盗”为“...

关于《左传》“取人于萑苻之泽”的辩解

罗祖基在《学术月刊》一九五七年第五期上发表的《春秋战国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瓦解封建制确立吗?》一文,不但是一篇东拼西凑的东西,而且对史实和理论都尽了歪曲的能事。特别不能容忍的,就是他对当时人民的起义斗争进行诬蔑。过去中国的史籍,很多出于封建统治阶级之手,因此把封建统治阶级压迫农民视为当然,而诬蔑反抗压迫剥削的农民为“盗”为“匪”。如今罗祖基也同样如此,把春秋战国时代的人民起义斗争诬蔑为“劫掠行为”,竟肯定地说:“当时的‘盗’的主要行径表现在劫掠上。”

现在,戚其章先生《春秋战国的变革标志着什么》一文,已对罗祖基的文章歪曲史实和理论的地方加以批判,同时也对他诬蔑当时人民起义斗争的地方加以驳斥。在这里,我还想补充一点。

罗祖基说:“当时的‘盗’的主要行径表现在劫掠上,就以春秋战国两次最大的盗为例,《左传》称:‘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昭公二十年传》……其主要的特征是‘取人’,根据杜预关于《左传》“取人于萑苻之泽”的辩解注释,‘取人’乃‘劫人’。”

其实,《左传》上“取人于萑苻之泽”的“取”,应该是“聚”的假借字。杜预把“取”当作“取与”的“取”,把“取人”解释为“劫人”,是错误的。这一点,清代学者早已指出来,而且已成为定论的。清代考据的大家王引之在《经义述闻》卷十九中,早已这样说过:

劫人而取其财,不得谓之取人。取读为聚。(“聚”古通作“取”,《萃彖传》“聚以正也”,《释文》:“聚荀作取”。《汉书·五行志》“内取兹谓禽”,师古曰:“取读如《礼记》聚麀之聚”。)人即盗也,谓群盗聚于泽中,非谓劫人于泽中也。……下文云:“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则此泽为盗所聚明矣。《文选·齐故安陆昭王碑文》注、《艺文类聚·治政部》上、《白帖》九十一、《太平御览·治道部》引此并作“聚人于萑苻之泽”,盖从服虔本也。杜本作“取”者,借字耳,而云:“于泽中劫人”,则误读为“取与”之“取”矣。

的确,“取人”是不能解释为“劫人而取其财”的,惟有把“取”读为“聚”,上下文才能贯通,何况《左传》的古本原来就是作“聚”字的。《韩非子·内储说上》篇说:“郑少年相率为盗,处于萑苻,将遂以为乱。”所说的是同一件事,所谓“相率”“处于萑苻”,也就是陆续聚集于萑苻之泽的意思。《吕氏春秋·安死》篇说:“聚群多之徒,以深山之广泽林薮朴击遏夺。”所谓“聚人于萑苻之泽”,也就是《吕氏春秋》所说在深山广泽林薮里“聚群多之徒”。“萑苻之泽”是葭苇丛密的湖泊,原来山林泽薮在春秋时代是由贵族圈禁起来,设有专职的官吏来官吏,并迫使奴隶来开发,从而取得“专利”的。所谓“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左传·隐公五年》臧僖伯语)。所谓“泽之萑蒲(案即萑苻),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子语)。当时人民为了对剥削阶级进行反抗斗争,就纷纷冲入贵族的禁地,陆续聚集到“萑苻之泽”,把斗争的队伍逐渐组织起来了,也就是《韩非子》所谓“将遂以为乱”。《左传》曾记述吴国攻入楚都郢以后,楚王“涉睢济江,入于云中,王寝,盗攻之,以戈击王”(《定公四年》)。由此可知,在春秋时代,不但郑国的“萑苻之泽”聚集有很多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在楚国的“云梦泽”中也同样聚集有不少反抗斗争的人民,他们还曾对楚国剥削阶级的最高首领楚王直接攻击。

过去剥削阶级的史籍,往往把人民的起义斗争诬蔑为“劫掠行为”的。《左传》所说:“取人于萑苻之泽”,杜预把“取人”曲解为“劫人”,也是基于这样的立场观点的。罗祖基的引用杜预注来证明他的谬论,主要是由于他同样地站在反动的封建统治阶级的立场。

(原刊《学术月刊》195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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