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代的农村
战国时代的农村
封建社会的经济,是建筑在农村上的,这时期经济唯一的特征,便是工商业的幼稚,只有土地是唯一的财产,他们的生活大多是自给自足的。农民大部都是附属于土地上的农奴,贵族对于这些农奴所征调的完全是力役,农奴们所收获的农产品,大部都要归贵族。《国语·晋语一》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原本“隶农”(即农奴)虽则得到肥沃的田地,很勤奋地耕种,还是吃不饱肚子,只是替贵族努力罢了。
到春秋后期,列国疆域扩大,人口增多,垦地又开阔得很广,贵族们所有的土地既很广大,所属的农奴又很众多,管理上自然相当困难,为便利起见,便改用计亩课税的办法,一面可使手续简便,一面还可使农民尽力从事生产,因为采用了计亩课税的办法,如果生产得多的话,多余的便可属于农民私有了。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就“初税亩”,秦国文化比较落后,一直到战国初期秦简公七年才“初税禾”,这样就由“力役地租”转变到“自然地租”了。这样采用按亩课税的办法,不勤俭的农民,遇到天饥岁荒不免要弄到“嫁妻卖子”的地步,勤俭的渐渐富足起来,也就“温衣美食”了(见《韩非子·六反》篇)。等到工商业渐次发达,货币经济渐次发展,土地就开始买卖,那些富余的农民就可从破落的贵族地主的手里买到田地,成为自耕农。何况隐居在荒野里垦荒,不受贵族约束的隐士,本已存在着,在《墨子》上,鲁南有农民叫“吴虑”的,冬季作着陶器,夏天耕着田地,以自比于舜(见《鲁问》篇)。这些隐士就是逃避贵族约束而在垦荒的自耕农,自耕农的渐次普遍,土地私有制度也就确立了。秦国因文化落后,到商鞅变法,才正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度。
到战国时代,新兴的地主,一部分是由农奴解放出来的,一部分是由隐士垦荒起家的,一部分是由新兴的富贵阶级所造成的。有许多士民在仕进之后,便把所得金帛来收买田宅,像赵括便是一例(见《史记·赵奢传》)。这些新兴的地主,如果自己来不及耕种的话,就不得不雇用佣客来耕作,主人对这些佣客,就不能像农奴那样对待,一方面要出工钱,一方面还要供给饮食,而且不能不讲究些,因为不这样,佣客是不肯卖力的(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
在这时,耕牛和铁制耕器已开始应用,五尺的竖子,已牵着耕牛到处在田野里奔跑,这农业技巧的进步,不仅可以“深耕”,还可以多耕。同时打水的工具“桔槔”也已发明。桔槔是木制的打水机,“前重后轻”,“引之则俯,舍之则迎”,虽然也须人力来推行,已能“挈水若抽”(见《庄子·天运》篇《天地》篇),比抱着陶瓮来提水灌溉已方便得多了,当时常用的农具,已有耒、耜、耨、铫、鉏(即锄)之类,其中以为耜、耨最重要,大概耜长六尺,耜的刃头广八寸(见《吕氏春秋·任地》篇),是用来耕田的,因为他们已知道这样的“深耕”才可使土地肥沃,大约耨柄长一尺,刃广六寸,是用来除草的。他们耨时不但除去害草,要除去小苗而保留大苗,竭力求其匀称,因为他们已知道这样的“易耨”,才可使谷类长得美好。那时农民对于肥料也已注意,大多在夏季把割来的野草用火焚烧,然后用水灌上,使之腐败,这样就成为顶好的肥料了(见《吕氏春秋·夏纪》及《礼记·月令》)。对于蝗虫螟虫也已设法扑灭(见《吕氏春秋·不屈》篇)。农业技巧这样的进步,善于耕种的,每亩可以生产几“盆”的谷,一年还可以种二熟(《荀子·富国》篇),据李悝的估计,普通每亩可以出米一石半,上熟可以四倍,出六石,中熟可以出三倍,出四石半,下熟可以一倍,出三石,小饥可以收一石,中饥可收七斗,大饥只能收三斗(见《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语)。那时的一尺合今二三公分(据商鞅量新嘉量推算,并有钟尺可证),一亩合今一三八〇〇公分,约当今三分之一亩,一石合今二〇〇六三公撮,约当今五分之一石,可知那时农田一般的生产力,比之目前我国江南的农村,已相差不远了。
那时农民除主要的作业耕种五谷以外,农夫有种树木、蔬菜、养家畜、渔猎、伐□樵柴、织草履等副业(参见《荀子·富国》篇、《吕氏春秋·尊师》篇),所种树木以麻、桑及桃、枣、李之类居多,桑多种在宅边,用以养蚕,瓜、桃、枣、李种在场园里,这恐怕富农才会有,蔬菜除各式蔬菜外,也有辛、姜、葱、韭,每多种在宅边。那时所养的家畜,有鸡、狗、猪、牛、马、羊之类,狗不但用来守夜打猎,也还杀来吃。那时猎野兽的工具,不外乎网和弓箭,捕鱼的工具不外乎钓钩、□、筌、笱及毒药之类。农妇的工作,多着重在衣着方面,养鸡、缫丝、治麻葛、织布帛,没有一件不是农妇的事。纺织的工具如杼之类早已发明,普遍的衣服都由农妇自己裁制,染色的工作也每多农妇割了蓝青自己染的。事实上战国时代的农村社会,早已和现在中国的农村差不多了。
当时的赋税,据《孟子》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据《荀子》说,有田野之税,刀布之敛,举力之役。可知战国末年农民除了出力役地租、自然地租以外,已有一部分改为货币地租了。到农民不能生活的时候,不免要举债度日,债券大概是竹木制的,借债后由债权人和借债人各执一半,如同符节一般。当时农民所种的田,大概有一百亩,上等的养活九人,上次的八人,中等的七人,中次的六人,下等的五人(见《孟子·万章》篇),当时的米价每石普通为三十钱,低时只二十钱,高时要到九十钱(见《史记·货殖列传》引计然语)。当时农民的生活,据李悝的估计,一家五口,种田百亩,一年每亩收粟一石五,就有一百五十石,除了十分之一的税十五石,余下一百三十五石,每月每人吃了一石半,五人一年要吃九十石,余下四十五石,共得钱一千三百五十钱,衣服每人每年用三百钱,五人就用一千五百钱,还要短少四百五十钱,不幸而遭遇疾病而死丧以及君上重重的赋税,便不知从哪里出了。如果能勤奋些,每亩多出产三斗,就可多产出三十石,这样农民的生活就勉强可以过得去,除了日常的开支,还可以为十五石的多余作为其他的开支。如果遇到丰年,农民当可富余些,可是一到丰年,产量一多,谷价不免下降,吃亏的依然是农民,由此李悝想出丰年由政府收买粮食,到荒年把粮食卖出的办法,来平定谷价,这便是后世平粜法的起源了。
春秋战国之间,是中国社会形态转变的一个时期,经过这次大转变以后,中国的农村似乎没有怎样的大进步,如果拿社会史的眼光要把中国历史来分期的话,春秋末年和战国初年应该是一条分期的界线呢!
(原刊上海《东南日报·文史周刊》1946年7月18日第6版,署名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