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代社会性质的讨论
战国时代社会性质的讨论
一、前言
在今天的史学界中,对于战国时代的社会性质,还没有一致的认识。主张周代是奴隶制的,认为战国时代是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的过渡阶段;主张周代是封建制的,认为战国时代是由领主封建制转变为地主封建制(或庄园制转变为佃耕制)的过渡阶段;还有主张汉代是奴隶制的,认为战国时代是由氏族制转入奴隶制的过渡阶段。的确,我们把战国时代和春秋时代的社会作个比较,其间有着显然的差别,如果我们能把战国时代社会性质弄清楚,这对于整个中国上古社会发展史的研究,一定是大有裨益的。
研究我国秦以前的社会史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进行史料的搜集和批判,需要对史料加以深入的研究,然后才能引导出正确的结论来。我这篇战国时代社会性质的讨论自知理解是不够深入的,希望史学界先进能多多指教。
二、从战国时代的奴隶生产情况证明战国非奴隶社会
首先我们想讨论的,是战国时代一般奴隶的情况,只有解释了这个,才能证明战国社会决非奴隶制。
在战国时代各国在战争中还是虏掠敌人来作奴隶的。墨子书中曾描写那些大国国君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入他国的边境,就割掉人家的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人家的祖庙,掠夺犧牲,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了,见敌国人民中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圉胥靡”,女的作为“舂酋”(《墨子·天志下》篇)。当齐宣王进攻燕国之后,孟子也曾对宣王说:“这样杀掉了人家的父兄,虏绑了人家的子弟,毁坏了人家的宗庙,搬走了人家的重器,怎样可以呢?”(《孟子·梁惠王下》篇)这些例子,都足以说明战国时代的战争,不仅是在侵略领土,还要抢掠烧毁,俘虏敌国的男女来作奴隶。
《墨子》说俘虏来的男子作为“仆圉胥靡”,“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在“人有十等”中属第九等(见《左传·昭公七年》中无子语),仅比逃走了又捉回来的末等奴隶“豪”高一等。“圉”是养马的奴隶,地位比“仆”“豪”还不如,是在十等以外而未能入等的。至于“胥靡”,那是用绳索捆缚牵连着强制劳动工作的奴隶。因为“胥靡”这一个名称,据古人的解释是:“胥,相靡系也。……颜师古曰:‘联系使相随而服役之’”(《荀子·儒效》篇杨注)。“‘胥’借为‘接’,‘靡’借为‘縻’,‘接縻’谓罪人相接而縻之,不械手足使役作”(《汉书·楚元王传》注引应劭说)。据此:“胥靡”不是因被用绳索捆缚相互牵连而得名的吗?所以要相互牵连,是怕他们逃走。“胥靡”被强迫做着什么工作呢?我们知道,传说是有作“胥靡”的传说的(见《史记·贾生传》等),而传说是“被褐带索,庸筑乎傅言”的(见《墨子·尚贤中》、《下》篇),“带索”就是说被用绳索牵着,“庸筑”该即是被强制的工作。可知胥靡被强制做的就是筑城等土木工事。
《墨子》说俘虏来的女子作“舂酋”,“舂”是舂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她们的地位是和“胥靡”相当的。
战国时代奴隶的另一个来源是罪人,所以“胥靡”也就成了刑名或刑徒的名称。到汉代,有刑罚叫“城旦”“舂”,“城旦”是“旦起行治城”,“舂”是“妇女不与外徭,但舂作米”(《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说)。这和战国时代“胥靡”和“舂”的劳役是相同的,而且“城旦”“舂”等都“采衣系躬”(见《论衡·四讳》篇),“采衣”就是“赭衣”,“系躬”就是“胥靡”,也就是《汉书·楚元王传》所说:“胥靡之,衣之赭衣,使杵臼碓舂于市”。从这里我们便可以确证汉代的“城旦”和“舂”就是沿袭战国时代的“胥靡”和“舂”来的。
战国时代官家的奴隶,来源虽有不同,有的是俘虏奴隶,有的是罪犯奴隶,但是他们的身份和被强制的工作是相同的。因为《墨子·天志下》篇说:“……以攻伐无罪之国……民之格者则劲拔之,不格者则系累而归,丈夫以为仆圉、胥靡,妇人以为舂酋。”而《周礼·秋官·司厉》说:“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稾。”
《周礼》是战国时代的著作,《周礼》这条所说该就是根据战国时代情况而言的。刑徒中“男子入于罪隶”,等于俘虏中“丈夫以为仆圉、胥靡”,刑徒中“女子入于舂稾”,等于俘虏中“妇人以为舂酋”。在战国时代把罪犯全家没收为奴隶是很普遍的,把罪犯的妻子没入为奴,从事于舂米造酒,也是很普遍的。《吕氏春秋·精通》篇上有个钟子期的故事说:有一天夜里,钟子期听得一个打磬的奴隶所打的磬声很是悲哀,清早就招那个奴隶来问,那奴隶说:“我的父亲不幸杀了人,已被处死,我的母亲虽然活着,在替公家造酒,我虽然活着,也在替公家击磬,我不见我的母亲已经三年了。前些时到市上见到了母亲,想用钱来赎她,但是没有钱,我自身还是公家的财产呢!”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两点:一是丈夫犯罪被判了刑,妻儿还得没入官家为奴,一是官奴隶虽已没入,如果有钱是可以赎回的。
赎回奴隶的情况,在战国时代也是很普遍的。甚至有些国家在法令里规定:本国人有在别国当奴隶的,如果能够赎回,这个赎金可以由官府负担。例如:“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见《吕氏春秋·察微》篇,又见《淮南子·齐俗》篇、《道应》篇,下文说:“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似乎春秋末年已有此法)。
关于赎奴隶的故事,著名有两件:一件是春秋末年齐国宰相晏婴赎越石父的故事。据说:晏子到晋国,见有“反裘负刍息于途者”,以为是个“君子”,那知使人一问,原来是齐国人,名越石父,因被掠为奴,于是便解了左骖把他赎回(见《吕氏春秋·观世》篇,也见《史记·晏婴传》)。
一件是卫嗣君赎胥靡的故事。据说卫嗣君时,有个胥靡逃走到魏国去替襄王后治病,卫嗣君听到了,先派人请用五十金赎回,往返五次魏王都不肯,后来便用一个都邑名叫“左氏”的去更换他(见《韩非子·内储说上》篇)。
前一件是用一匹马赎回一个奴隶,而后一件是用一个城换回一个奴隶,不用说这是特殊的情况。
奴隶既然可以用金钱来赎回,自然买卖也是很普遍的。遇到“天饥岁荒”农民穷得“嫁妻卖子”的(见《韩非子·六反》篇),已成为普遍现象,于是奴隶的市场也出现了,《周礼·地官·质人》说:“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这些“人民”是和牛马一样的在市上买卖,当然就是“奴隶”,《汉书·王莽传》载王莽的诏书说:“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专)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把奴隶市场的出现说成由于商鞅的“坏圣制,废井田”,自然还有问题。但是战国时代有“与牛马同兰”的“奴婢之市”却是确实的,有“略卖人妻子”的现象,也是确实的。关于略卖人口,最著名的有件故事:有个叫子綦的生了八个儿子,召九方歅来看相,九方就说:“其中名捆的将与国君同食,以终其身”。不久,子綦叫捆到燕国去,在路上被强盗绑去了,强盗怕完整的不容易卖,于是砍去了脚,卖到齐国去,替齐康公看门,结果,“身食肉而终”(见《庄子·徐无鬼》篇)。本来古人对待奴隶是很残忍的,髡首、黥额、刖足、割鼻、去势是常有的事,《周礼·掌戮》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阙,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髡就是越族的断发,墨就是文身,大概最初俘虏了这些落后部族作奴隶,后来把本族罪犯罚作奴隶也就替他们髡首黥墨,以为奴隶的记号,用这来防止他们逃走。至于刖足自然更是为了防止他们逃走。这个盗卖捆的强盗,竟先砍了捆的足再出卖,当然也是特殊的例子,但是,可知当时“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是确有其事的。
这时,奴隶可以买卖,出现了奴隶市场,因此,除官奴隶以外,私人(一般自由民)也可以有奴隶了,尤其是财力充足的商人,更可以得到许多奴隶。例如魏惠王时有个“乐观时变”的大商人白圭就“与用事童仆同苦乐,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史记·货殖列传》)。足见商人有用奴隶从事经商的。
在战国时代各国中秦国的罪犯奴隶是特别多的,秦昭王时,“魏献安邑”“拔赵二城”“取楚南阳”“攻取鄢邓”都曾“赦罪人迁之”,“以魏、韩南阳与上庸地为一郡”,也用“免臣迁居之”,《史记·秦本纪》到秦始皇时,奴隶数量更多了,许多官僚都有大量的家童,例如吕不韦有家童万人,嫪毐有家童数千人。等到全国统一,奴隶更是集中了,在严酷的刑罚下,罪犯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了,仅仅造阿房宫和骊山陵墓就曾集合刑徒七十万人,这是个相当大的数字。此外又曾使刑徒三千人伐湘山树,徙黔首三万户筑琅琊台,其他的土木工事所用罪犯和奴隶,数量也是不少的。
那么,是不是到战国时代奴隶制还在向前发展呢?显然不是,战国时代只有奴隶制的残余,因为我们搜集所有关于这时奴隶的材料,引导出的结论是这样的:
第一、战国时代的官奴隶虽然和奴隶制时期一样来自俘虏和罪犯,但是他们被强制的工作,只是土木工事和舂米、造酒、管车、养马等,并不从事于主要的生产。
第二、奴隶可以买卖,官僚和商人也有不少奴隶,有用来从事于经商等工作的,但用来从事于主要的农业生产是很少的。
三、从战国时代的主要生产者证明战国为地主制封建社会
战国时代主要的生产是农业,主要的生产者是被剥削的农民。我们从战国诸子的议论中可见那时的农民在法律身份上,大多是自由农民,他们所耕的田大多不满百亩(注意:战国一尺等于清代营造尺七寸二分,有商鞅量可证,古时又以百步为亩,所以战国一亩约当今三分之一亩)。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语)。
“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王》篇,又《尽心》篇,略同)。
“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荀子·大略》篇,又《王霸》篇“百亩一守”,杨注:“百亩一夫之守”)。
因为是自由农民,所以如果“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那么,“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如果“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那么“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韩非子·六反》篇)。
战国时代农民的生活,据魏文侯宰相李悝的估计,一家五口耕田百亩,一年每亩收粟一石半,就有一百五十石,除了“什一之税”十五石,余下一百三十五石,每月每人吃粟一石半(约当今三斗),五人一年要吃九十石,余下四五十石,每石售三十钱,共得一千三百五十钱,除了各种祭祀费用三百钱,余下一千零五十钱,衣着每人每年需用三百钱,五人就需要一千五百钱,这样已短少四百五十钱,不幸而遭遇疾病死丧,再加上君上的重重赋敛,更没有办法了(见《汉书·食货志》)。
这时农民的负担,据孟子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尽心》篇),统治阶级不但剥削农夫的生产,也还剥削到农妇的生产,更要直接剥削他们的劳动力。又据《荀子》说:“有田野之税,刀布之敛,举力之役”(《王霸》篇、《富国》篇),这是更进一步要向农夫征收刀布(货币)的赋税了。货币赋税的征收,就给商人更进一步取得向农夫进行剥削的机会,商人一方面靠着对农民的不等价交换,从而剥削农民,一方面又趁农民穷困,进行高利贷的剥削。而且这时不仅商人放高利贷,甚至像孟尝君,身为齐湣王的宰相,也在自己的封邑薛这地方大放高利贷,用利息来养食客,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农民自然只有弃产流亡。冯就曾说:“不足者,虽守而责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龙子也曾说:“……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孟子·滕文公》篇)。
除了流亡以外,就是出卖土地或“嫁妻卖子”作奴隶。这时土地宅房屋已可以自由买卖,在当时文献中有着下列明证:“王登为中牟令……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有与悍者邻,欲卖宅而避之”(《韩非子·说林下》篇)。“今括一旦为将,……主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赵奢传》)。
土地既可买卖,自然会落到商人和新兴的官僚地主手中,于是佃农也出现了。《墨子·鲁问》篇载墨子说:“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自比于群臣,奚能以封为哉?”这所说的“群臣”该是指奴隶而言。而《吕氏春秋·高义》篇作“翟度身而衣,量腹而食,比于宾萌,未敢求仕。”这所说的“宾萌”该是指佃农而言。高注说:“宾,客也;萌,民也。”“萌”和“氓”“甿”声同通假,原是“田民”的意义,“宾萌”也就是汉代所谓“客耕”。
在战国时代连年不断的战争中,农民的租税力役是非常繁重的,孟子就曾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尽心》篇)。农民为了逃避繁重的赋税,有时宁愿附讬到新兴的豪强地主之下,甘作佃农。《韩非子·诡使》篇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讬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以万数。”
这些“有威之门”也就是秦汉时代的豪富,《后汉书·酷吏传》所谓“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战国时代的豪富数量是在逐渐增加,秦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就多到十二万户。
在这时,农民的成分,除了耕种国家土地的“自耕农”以外,不但新出现了佃农,也有了雇农。《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这里所说的“庸客”就是雇农。这时也已用“钱布”等货币作为雇农的工资了。
从上面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知道战国时代已是地主制封建社会,基本上和秦汉时代相同,这种社会具有下列两点特征:
第一,战国时代的农民有耕种国家土地的“自耕农”,有耕种一般新兴地主土地的佃农,也有没有田耕而为人帮佣的雇农,这时基本上对抗的阶级是地主和农民。
第二,由于政府大地主的横征暴敛,“自耕农”无法维持生活,更由于工商业的发达,货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的出现,土地的可以买卖,土地有逐渐集中到新兴的官僚、地主和商人手中的趋势,许多农民或则流亡,或则下降为佃农雇农,或则嫁妻卖子,和卖自己本身为奴隶。
但是一般说来,这时候土地兼并的情况还不十分严重,还没有发展到董仲舒所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情况,所以战国诸子都没有注意到这个土地不均的问题上去,只是主张减免赋税力役。汉代在文帝时土地兼并的现象也还不甚严重,后来的师丹就曾说:“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未有并兼之害。”所以文帝时晁错分析当时农民的生活情况,是这样说的:“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治官府,给徭役……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这是说土地兼并刚在开始。其实不仅是汉初如此,战国时代也是这样情况。
四、论战国时代的“变法”——表示封建社会的量的转变
战国时代的社会经济是和春秋时代有差别的。最显见的,就是战国时代土地的普遍自由买卖,因而开始引起土地兼并和一般人民间贫富悬隔,以及“自耕农”下降为佃农雇农奴隶等现象。这个转变汉代的人也早已看了出来,例如董仲舒就曾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王莽传》所载王莽诏书也大体相同。这把土地兼并和农民下降为佃农的现象,归咎于商鞅的变法,因为汉代人是有着“秦为无道”的成见的。
新的法制是跟着新的社会经济而产生的。自从春秋中叶以后,社会经济已开始在转变,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已经“初税亩”,从“藉田以力”改为“履亩而税”,征收实物地租。民间的私有土地,已逐渐在发展,自由的工商业已逐渐在发达,在社会上普遍地出现了拥有财产的自由工商人,有了拥有私有土地的新兴地主,也有了耕种国家土地的“自耕农”。古者“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大夫以上的贵族和庶人以下的人民,是有着绝对的界限的,贵族有姓氏,庶人没有姓氏,贵族之间讲的是“礼”,对庶人的统治是用“刑”,而且没有预定的刑律颁布,贵族可以随意处置。到春秋末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动,庶人地位提高,民间私有财产需要保障,民间争端需要解决,新的法制也就跟着陆续产生。最初是郑铸刑书,晋铸刑鼎,把新刑律成文化,铸在金属器上,尽管贵族反对,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左传·昭公六年》叔向诒子产书);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丘语)但是时势所趋,不可能阻止住的。后来郑国的邓析又著作新刑律,条文更繁,不铸在金属器上而写在竹简上,郑国虽然杀了邓析,还是用了他的“竹刑”(《左传·定公九年》)。其他各国也必然有同样的新刑律公布,所以到战国初期魏文侯的宰相李悝著《法经》,就是“撰次诸国法”而成的。
商鞅是魏相公孙痤的家臣,商鞅在秦所变的法其实也就是李悝早在魏国实行的法和吴起在楚所变的法,商鞅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就是李悝《法经》中网捕之法,也就是《春秋繁露·王道》篇所说:“梁使民比地为伍,一家亡,五家杀刑”。商鞅之法:“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属籍”,也就是李悝所说:“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宫,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政理》篇李克教魏文侯语,李克即李悝)。关于民俗和建设方面,商鞅曾在秦“大筑冀阙”,吴起在楚也变“两版垣”(《吕氏春秋·义赏》篇)。关于土地和赋税方面,商鞅曾实行下列的政策:“秦孝公十二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史记·秦本纪》)。“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传》)。“夫商君为孝公……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商鞅的开去田的封疆阡陌,为的是开辟空地,增加生产,而平赋税,也就是李悝的“尽地力之教”。这和吴起在楚“令贵人往实虚广之地”(《吕氏春秋·贵卒》篇),目的是相同的。汉儒说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大概就是指“开阡陌”而言的。《汉书·食货志》说:“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可为明证。实际上,在商鞅之前,秦国以外,民间土地私有的制度早就存在着了。
春秋战国之间,各国社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三晋、鲁、卫等中原国家比较先进,秦、楚等国是比较落后的。鲁国在春秋时代鲁宣公十五年已“初税亩”,秦国到战国初期秦简公七年才“初祖禾”(《史记·六国表》),改行实物地租。至于工商业的发展,秦也远在三晋、鲁、卫等国之后。秦在“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惠文王立二年初行钱”(《史记·始皇本纪》),它的社会经济比中原各国落后是很显然的。商鞅说:“始秦戎狄之教”(《商君传》),魏无忌说:“秦与戎狄同俗”(《战国策·魏策三》),《荀子》说秦“慢于礼义”(《性恶》篇),又说:“其百姓朴……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强国》篇)。秦的文化风俗比中原各国落后也是很显然的。秦在献公以前,军政大权落在“庶长”手中,国君的废立,全由“庶长”作主,国势也很衰弱,河西地也为魏所侵占。秦的变革是从献公开始的,献公元年“止从死”(《秦本纪》),“七年初行为市”(《始皇本纪》),“十年为户籍相伍”。献公原是出亡在魏,为庶长菌改所迎立的(《吕氏春秋·当赏》篇),这些改革应该就是学了魏的政策,已替商鞅的变法开辟了道路。《晋书·刑法志》说:“魏文侯师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事实上,商鞅也就是把先进的魏国的政策搬到了落后的秦国来,实行了大改革,结果大著成效,从此国富兵强,奠定了秦国此后胜利的基础。
在战国初期,魏是比较先进的,李悝、吴起在魏能够很顺利的推行他们的政策,国力也成为“七雄”中最强盛的。商鞅在秦,虽然由于秦孝公的信任,二十多年中变法成功,但是“宗室贵族多怨望者”,秦孝一死就被害了。吴起在楚,不幸楚悼王不久即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不但自身被杀,而且前功尽弃。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秦、楚两国阻碍进步的势力较大,是比较落后的。
在春秋战国之间,经济制度是在转变着,随着经济制度的转变,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在或快或慢地发生量的变革。但是,这些转变在各大国间却是不平衡的。根据我们上面的论证,可以知道在各大国中,三晋是起着领导作用的,秦、楚的变革完全是受三晋的影响。因此我们就不能像汉儒那样把商鞅在秦的变法,作为划分时代段落的界线,如果拿三晋等中原国家来说,这些转变早在战国开始的时期已完成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组织在魏文侯时早已出现,将相制度在魏文侯时也早已具备了。
秦汉时代社会经济构造是战国时代的继续发展,同样的,秦汉时代的法制政治也是沿袭战国时代而来的。因此我们认为战国时代这二百年的历史,应该划在秦汉的同一阶段。
五、从奖励“耕战”政策证明战国为封建社会
在春秋时代,由于领主封建的榨取日趋严重,其结果必然引起人民对贵族的阶级斗争,同时贵族间为了争夺土地和人民也不断发生斗争。在不断的斗争中,贵族是一层层的倒塌了下来,首先是天子的统治垮台了,接着是诸侯的统治垮台了,许多卿大夫的统治垮台了,只剩下少数卿大夫爬了起来,形成了“三家分晋”“田氏篡齐”的局面。在这样不断的斗争中,逼使贵族不得不采用各种优待的办法来争取人民,不得不把“亲亲尚恩”的政策改变为“尊贤尚功”的政策,法家的政治主张,就是沿着这个时代趋势而产生的。
在“尊贤尚功”的政策推动下,一方面提拔“士”这阶层来执掌政权,开了“布衣卿相”之局,于是“士”就成了“四民”(士农工商)之首。另一方面是奖励农民的耕战。我们从这些奖励办法中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情况的。
关于奖励农耕的办法,商鞅在“变法之令”中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传》)。这时的农民大多数是耕种国家土地的“自耕农”,所以用“复其身”来奖励他们耕织,用“以为收孥”来处罚他们的怠惰。“复其身”就是免除赋役,这种奖励的办法,一直到汉代还是沿用着的。汉高帝在统一全国后曾下诏道:“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汉书·高帝纪》,注:“应劭曰:不输户赋也,如淳曰:事谓役使也。师古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七大夫”就是商鞅所定二十等爵中的第七级“公大夫”(《汉书·樊哙传》注引文颖说)。这里所说“非七大夫以下”该是指第六级爵“官大夫”以下要到“五大夫”(即第五级爵“大夫”)才能“复”,武功爵要到第七级“千夫”才能“复”,足见“复”是不轻易赏赐的,商鞅对努力于耕织的农民“复其身”,该是个不小的奖励了。
在战国时代,已由车战改为步骑作战,战争的规模愈来愈大,各国都实行着全国征兵的制度,大概十五岁到六十岁的人民都要被征发去作战。秦、赵、魏、韩、燕、楚等国都已在边地设郡,郡是军区,郡守是武职,有征发一郡人民充士卒的权力﹝例如韩上党守靳欲发守以应秦,秦以王翦将上地杨,端和将河内攻赵,李斯请秦令蒙武发东郡之卒,赵以庆舍率东阳河外师守河梁,秦始皇十二年发四郡兵助魏击楚。﹞,主要征发的对象自然是农民,至于奴隶还是次要的。同时各国还建立了常备兵,这些常备兵也大多是从农民中挑选出来的。
关于奖励军功的办法,商鞅在“变法之令”中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赏;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史记·商君传》)。
怎样“以率受上赏”呢?是有着这样规定的:“斩一首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篇)。这是用斩获首级多少为标准来赏赐官爵的,所以鲁仲连说秦是“上首功之国”(《史记·鲁仲连传》)。这个变法是有着缺点的,第一是有军功的不一定能做官,《韩非子》就认为“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致官”,是“不当其能”。第二是秦从商鞅以后,“四世有胜”,所斩获的首级可以百万计,怎有这么许多五十石以上的官爵可赏呢?《荀子·议兵》篇说:“秦人……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杨注:“获得五甲首则役隶乡里之五家”。《汉书·刑法志》注引服虔也说:“能得著甲者五人,得使隶役五家也”)。这个“隶五家”的官,盖即乡里间“伍主五家”的“伍”,只是“编户一伍之长”,是个最起码的乡官,是不是到秦昭王时,由于战争的频繁,不可能常以五十石以上的官赏赐而降低了赏赐呢?
吴起在楚变法,也主张“才(裁)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官,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子·和氏》篇)。吴起为了要攻克秦的小亭,曾下令道“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宅”(《韩非子·内储说上》篇)。这不但以官爵赏军功,而且用土地来赏军功了。《荀子·议兵》篇又说:“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赎锱金,无本赏矣”。可知齐国也“上首功”,只是赏赐的既不是官爵,也不是土地,而是金钱了。
战国时代各国都有着常备兵的设置,不仅用来防守关塞,而且已设亭鄣来守望。各国对于这些挑选的常备兵,也是有着特殊待遇的。《荀子·君道》篇说:“人主欲得善射,射远中微者,县贵爵重赏以招致之。内不可以阿子弟,外不可以隐远人,能中是者取之”。
大概这时一般国家都是悬爵禄赏赐来考试挑选常备兵将的,所以《吕氏春秋》称这些常备兵为“厚禄教卒”。《荀子·议兵》篇说:“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箙)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杨注:“复其户,不徭役也。利其田宅,不征税也”)。
这是用装备行军考选武卒,中试的“复其户,利其田宅”,也就是免除全户的赋役和田宅的租税。这个办法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看来也有着缺点,武卒衰老了不能取消这些优待,逐渐发展下去,政府的税收要短少的。所以荀子评论道:“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改造则不易周也,是故地虽大,其税必寡,是危国之兵也。”
我们从上面的列举的例子,可知各国奖励耕战的办法,不外乎对农民赏赐土地、爵禄、金钱或免赋役。因为这时的农民大多数是耕种国家土地的“自耕农”,同时私有土地已很普遍,一般自由民尽可多占土地;工商业已发达,货币经济已有发展,也尽可以用金钱来赏赐,农民在政府大地主的统治剥削下,最苦的是赋役,用免除赋役来赏赐,也的确是足以鼓励农民耕战的。
根据上面的考辨:(一)战国奴隶不从事主要生产,(二)战国时代的剥削者为地主,从事主要生产而被剥削的为农民,(三)战国的“变法”表示封建社会的量的变化,(四)战国的奖励“耕战”政策是奖励农民尽力生产和当兵杀敌。我们所得的结论是:战国时代的社会为地主制封建社会。
附记:本文所说“国家土地”是指国家势力所能直接支配的土地,私人地主的土地虽然名义上也属国家,也须纳税,但其支配权大多落私人地主之手。
(原刊《文史哲》195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