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蒙第四·坎下艮上》全文、释义
蒙第四 坎下艮上
蒙为启迪蒙昧之意。蒙卦由坎、艮两卦组成。从卦象言,坎为流水,艮为山,水乃必行之物,始由山出,莫知所之,有蒙昧待启之象。从卦德言,坎为险,艮为止,内坎险而外艮止,乃内怀险陷之心,外则畜止、待启而后行,亦为启蒙之意。从爻象言,凡刚爻为启蒙之师长,柔爻则为待启之幼童。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蒙卦论述为师之道,九二以刚中之才,行时中之教,六五童蒙以柔中之德与之相应,故亨。匪,非也。“我”指九二启蒙之师,“童蒙”指六五。筮,占决也。渎,渎慢也。非我求童蒙来学习,而是童蒙来求教于我。若以初筮之诚求教,则据实以告;若就同一问题再三提问,则渎慢而无求教之诚,纵予教导,亦属徒然,故“渎则不告”。处蒙之道,以守正为利。从教育原理而言,为师者必先启发幼童之学习动机,然后继之以适时之教导,则事半而功倍。唯教学交相授受之际,必固守正道,方可大可久。
初六 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刑,通型,乃型塑、范塑之意。说,脱也。初六以柔居阳,失正不中,上承九二。喻初六乃蒙昧不守正道之幼童,端赖九二刚中师长之教。对初六宜严加管教,以范塑其人格,启发其蒙昧,以导归于正,如此初六可摆脱日后桎梏一类刑具加于其身之大祸,所谓“小惩而大诫”者也。若不辨之于将萌,不惩之于初犯,而任其蒙昧滋长,则可鄙吝。
九二 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九二以刚居阴,刚柔相济,为能包容蒙昧之象。九二处下卦之中,为能行时中之教,以宽容之心,启发幼童,不致过刚,得吉。九二与六五相应,以阳受阴,为纳妇之象,喻九二与六五合志相得。九二因材施教,六五虚心向学,处蒙之时,吉莫大焉。九二居下任事,为子能克家之象,言其才大可施展。
六三 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取,通娶。“金夫”指九二。躬,身也。六三与上九正应,与九二逆比。六三阴柔,失中不正,舍其正应上九,而投靠九二金夫,女子行事不合正理,非能善保其身者,何利之有?此种女子不宜迎娶。借喻六三蒙昧,求师不以正道,不堪教化,为师所不取。
六四 困蒙。吝。
六四以柔居阴,乃最为昏昧之幼童,复与两刚无应比,独失师长之教化,为困蒙之象,有鄙吝。
六五 童蒙。吉。
六五以柔居阳,处上卦之中,下应九二,纯一未发而资于人,有童蒙之象。六五下应九二,言其柔中之德,纯一之心,有初筮之诚,无再三之渎,对九二行时中之教,欣然接受,一心向学,得吉。
上九 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上九以刚居上,治蒙过刚,为击蒙之象。上九乃刚极暴躁之严师。故为之设诫,严师若肆为刚暴,对幼童而言,则与盗寇无异,对启迪蒙昧无所利;若谨其刚严,而去学童悖道之心,制止其为盗寇,则有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