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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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讼第六·坎下乾上》全文、释义

讼第六 坎下乾上讼为争讼之意。讼之为字,左“言”右“公”,言之于公也。讼卦由坎、乾两卦组成。从卦象言,坎为水,乾为天,《大象传》曰:“天与水违行,讼。”对作易者而言,水之至大者为黄河,天则假日月星辰而行,黄河之水由西向东流,日月星辰由东向西转,天与水逆向而行,乃天地间至大争衡之气象。从卦德言,坎为险陷,乾为刚健,喻人若内怀险陷之心,而外有刚健之行,乃致讼之...

讼第六 坎下乾上

讼为争讼之意。讼之为字,左“言”右“公”,言之于公也。讼卦由坎、乾两卦组成。从卦象言,坎为水,乾为天,《大象传》曰:“天与水违行,讼。”对作易者而言,水之至大者为黄河,天则假日月星辰而行,黄河之水由西向东流,日月星辰由东向西转,天与水逆向而行,乃天地间至大争衡之气象。从卦德言,坎为险陷,乾为刚健,喻人若内怀险陷之心,而外有刚健之行,乃致讼之道。六爻中凡相应者,上与下违行,皆有争讼之象。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孚,信也,实也。窒,止塞难通也。惕,戒慎恐惧也。讼之道,乃系争双方就某事意见相左,争持不下,乃言之于公,委由第三者辨是非、断曲直。故与人争讼必先有孚实之理,若无其实而与人争,则与寻衅无异。讼卦二、五两爻皆以阳居中,中实乃有孚之象。讼虽有孚,然必其理有止塞难通而不得其全之处,故兴讼宜戒慎恐惧。“中吉”,谓与人争讼苟能得中,适可而止,则吉也。“终凶”,谓不知适可而止,一味争讼到底,则凶也。讼者,所以求辨是非而断曲直也,故以见九五中正大人为有利。讼乃险事,与人争讼时,切忌一心二用,尤不宜冒险犯难,故诫以“不利涉大川”。

初六 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永,长也。“小有言”,小有言辞上之争辩,乃灾之小者也。初六以柔居阳,上与九四相应而成讼。初六才质柔弱,地位卑下,与九四近君大臣争讼,焉能得胜?故不久缠于所争之事,只须在言辞上予以辨明即可。初六因不永所事,虽小有言,终将得吉。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盖处卦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

九二 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归,退也。逋,逃也。眚,非自取之灾也。九二若以阳刚之质与九五中正大人争讼,其势难敌,自下讼上,致凶之道也。唯九二居阴用柔而处下体之中,刚柔相济,不与九五争讼,乃退归而后逋逃。既逋则近己者皆无连坐之灾,故曰“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六三 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食,犹食邑之食,言其所享者也。“旧德”谓旧有之德业,即俸禄也。“无成”,不居功,不敢居其成也。君子食必称其德,安其分之所当得。六三以柔居阳,应上九而成讼,然其质阴柔,非能为讼者也。故六三安分于平素旧有之俸禄而不妄求,守其正固之道而不妄动,虽处坎终危厉之地,终能得吉。即或从事王者委派之事,也能守其食旧德之贞,尽其本分,不居功而不与人争。

九四 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复,返也。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以刚居阴,失正不中,本为好讼者,其正应在初,然初“不永所事”,而不能成讼。九四居阴则能柔,苟能返就正理,变其好讼之心,安顺守正,则得吉。

九五 讼。元吉。

讼,在此非与人争讼,而为决讼。九五为卦辞所言之大人,乃决讼之主,以其阳刚中正之德以辨是非而断曲直。九五之决讼,阳刚则无所溺,中则不过,正则不偏。讼之有理者,逢九五大人必获伸矣,故乃大吉而尽善者也。

上九 或锡之螌带。终朝三褫之。

锡,通赐。鞶带,大带也,指享受高官厚禄之待遇。终朝,终日也。褫,夺也。上九处讼之极,居高而用刚,争讼无已,固取祸丧身之道也。纵或可胜讼于一时,而获赐鞶带,终将一日而三见褫夺也。足见讼乃“中吉”而“终凶”,当适可而止。否则与人争讼,败固败矣,即胜亦终与败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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