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解》卦《象》《象传》《彖》解读
解
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
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
初六:无咎。
《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解,利西南”,往得衆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解之时大矣哉!
【卦名释义】动而出乎险爲解。决爲断,解爲出,出乎险也。困则有悔,解则悔亡。《説文解字》:“解,判也。从刀判牛角。一曰解廌,兽也。”《康熙字典》:“《集韵》:‘獬豸,兽名。’《淮南子·主术训》:‘楚文王好服獬冠。’《广韵》:‘字林字样俱作解廌。’”《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弄解豸。”司马贞注:“解豸,似鹿,一角,一名神羊。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唐御史法冠,一名解廌冠,取其能触邪也。”“解”“繲”“懈”“獬”古音一而得通假。
【释读】解卦:利於西南方,不要去别的地方,返回来才吉利。去远的地方,早去早回才吉利。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象传》説:解卦的卦象是坎下震上,雷雨交加,万物舒展生长。君子应赦免饶恕有过错和罪行的人,使他们在宽松的环境下,得到解脱和新生。
初六:无咎。
【释读】初六:没有过失。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
《象传》説:处在刚柔相济的位置,道义上应该是不会有什麽过失的。
【象解】初六远有应近承阳,故虽遇坎而无咎。
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
【释读】九二:打猎时捕获许多只狐狸,又得到了黄色箭矢,非常吉祥。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
《象传》説:九二之所以得吉,是因爲它能够遵循中正之道。
田获三狐:田,通“畋”。《説文解字》:“畋,平田也。从攴、田。《周书》曰:‘畋尔田。’”《广韵》:“取禽兽也。”师卦之六五爻云:“田有禽”,《周易集解》引虞翻曰:“田,猎也”,即打猎。
获,《説文解字》:“获,猎所获也。从犬蒦声。”
得:《説文解字》:“行有所得也。”《玉篇》:“获也。”《韵会》:“凡有求而获皆曰得。”
【象解】坎爲心,爲狐,坎一阳入於二阴,故爲刺,爲棘,亦爲矢。中爻故称“黄矢”。
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
【释读】六三:有人肩扛着东西,同时还有人乘坐大车,招来强盗,困难重重之兆。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象传》説:“负且乘”,行爲还是太丑陋了。由於自己的原因而招致兵寇,这又能去责怪谁呢?
负且乘:负,《説文解字》:“恃也。从人守贝,有所恃也。”《释名》:“负,背也。置项背也。”《玉篇》:“负,担也。或作偩。”《广韵》:“荷也。”《正字通》:“俗乘字。”乘,《广韵》:“驾也,登也。”《国语·吴语》“负任儋何”之负,韦昭注云“背曰负”。
【象解】下坎卦爲车,三爻在车上,故曰“乘”;上震外向视之艮,艮爲负何,故曰“负且乘”。坎爲寇。上下皆坎,故“致寇至”,坎难故“贞吝”。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释读】九四:绑缚着的大脚趾被解开了,有同夥过来帮忙拉走了这个俘虏。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象传》説:“解而拇”,是因爲其所处位置不正的缘故。
解而拇,朋至斯孚:帛书《周易》作:“解其栂,傰至此复。”帛书“此”,今本作“斯”,《尔雅·释诂》:“斯,此也。”二字音近义同。今本“朋”,帛书本作“傰”,竹书残缺。朋,指朋党,即同夥。朋、傰同韵,故可相通。《集韵·登韵》:“傰,姓也,前汉有南山群盗傰宗。”
【象解】艮爲指,震爲足。九四前遇重阴,阳遇阴则通,义不应初,故曰“解而拇”。拇,脚趾也。艮爲山,震覆艮,故爲崩。震卦一阳在下,又爲来,爲临。临卦即爲大震卦。
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释读】六五:君子被困,能从中解脱出来,吉利,小人则被抓住受惩罚。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象传》説:君子能够解脱危难,小人则畏惧退缩。
维有解:维,拘系,束缚。参看随卦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周易集解》引虞翻曰:“绳两系称维。”
【象解】重坎象“维”;震爲君子,上互卦下卦皆坎,六五处上震卦,动而出乎坎,故君子“维有解”;若六五阴爻,则爲小人处坎上,下应九二坎卦,坎爲陷爲孚,故曰“有孚于小人”。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释读】上六:王公射杀盘踞在高高城墙之上的鹰隼,一箭射中,没有什麽不利的。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象传》説:“公用射隼”,君主应如此平息解除悖逆之乱。
公用射隼:周代爵名分爲公、侯、伯、子、男五等,五等之首曰公。《书·微子之命》:“庸建尔於上公。”《孟子·万章下》所述,“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又三公官名。《韵会》:“周太师、太傅、太保爲三公。”鼎卦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左传·隐公五年》:“鸟兽之肉不登於俎,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则公不射,古之制也。”打猎时所遇鸟兽之肉,若不能用作祭祀之用,其皮革、牙齿、骨头、角、毛发、羽毛,不能用於制作器物之用,那麽公不射杀它们,这是自古以来的制度。
隼,帛书《周易》作“敦”。《诗经·周颂·有客》:“有萋有且,敦琢其旅。”《毛诗正义》:“敦、雕古今字。”《説文解字》:“雕,鷻也。”故此“敦”当是“鷻”字之假借。《説文解字》:“鵻,祝鸠也。从鸟隹声。隼,鵻或从隹一。一曰鹑字。”段玉裁注曰:“按此鹑字即鷻字,转写混之。”“隼”“鷻”古同字也。《周易集解》引《九家易》曰:“隼,鸷鸟也。”《国语·鲁语》:“有隼集於陈侯之庭而死。”韦昭注曰:“隼,鸷鸟,今之鹗也。”鹗爲一种大型雕类猛禽。
墉:城墙。《説文解字》:“墉,城垣也。”帛书《周易》作“庸”,二字古籍中多通用,如《诗经·大雅·崧高》:“因是谢人,以作尔庸。”毛传曰:“庸,城也。”此“城”即爲城墙之义。
【象解】震爲公,爲射,爲隼。《易林》以震爲鸿鹄,故爲隼。详见《焦氏易诂》。艮爲城墙,覆艮爲鸟坠,上六居震之终即艮之初爻,如射隼落於城下,故曰“获之”。参看小过卦上六所释。“无不利”者,离坎远也。